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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数量:9999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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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唐山小型净水机涉水批件审核要求
行 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布时间:2023-03-15
3 卫生要求
3.1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应按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浸泡试验。
3.3 浸泡水需按附录A和附录B的方法处理。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表 1 浸泡试验基本项目的卫生要求
项 目
卫 生 要 求
色
增加量≤5度
浑浊度
增加量≤0.2度(NTU)
臭和味
浸泡后水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浸泡后水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pH
改变量≤0.5
溶解性总固体
增加量≤10mg/L
耗氧量
增加量≤1(以O2计,mg/L)
增加量≤0.005 mg/L
镉
增加量≤0.0005 mg/L
铬
增加量≤0.005 mg/L
铝
增加量≤0.02 mg/L
铅
增加量≤0.001 mg/L
汞
增加量≤0.0002 mg/L
增加量≤0.006 mg/L
挥发酚类
增加量≤0.002 mg/L
3.4 防护涂料的浸泡水尚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3.4.1 急性经口毒性(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
3.4.2 两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两项均应为阴性。
3.5 当用新材料制备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时,应测定在水中的溶出物及其浓度,并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评价其安全性。无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水质处理器(材料):指一般净水器、净水器(除氟、除、软化水器)、纯水器(离子交换、电渗析、蒸馏水、反渗透水器)、矿化水器、各种水处理材料(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它饮用水处理剂)、除垢剂。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由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生产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00Lx,检验工作场所不应小于540Lx,其它场所不应小于100Lx。
第十七条 为防止交叉污染,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例如排水管材、非供饮用水处理、工程使用的净水、防腐、防渗等材料)共用。
第十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的生产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卫生、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便于清洗消毒。
第十九条 涉水产品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采购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采购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入库时应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每批原材料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对产品卫生安全有潜在威胁的工艺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生产过程应有各项原始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与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内容相一致,不得夸大功能宣传。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条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石家庄指南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涉水卫生许可,消毒产品许可,消毒产品备案,企业标准备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