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液体MSDS说明书办理MSDS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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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DS简要说明了一种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性并提供如何安全搬运、储存和使用该化学品的信息。作为提供给用户的一项服务,生产企业应随化学商品向用户提供安全说明书,使用户明了化学品的有关危害,使用时能主动进行防护,起到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化学事故的作用。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并实行了MSDS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厂家在销售、运输或出口其产品时,同时提供一份该产品的安全说明书
MSDS相关法规解析
1. CLP法规的过渡-捷通提供CLP MSDS模板,CLP版本的MSDS,CLP-MSDS报告
2009年1月20日CLP法规开始实施。
2010年12月1日CLP法规取代DSD指令,成为MSDS报告分物质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新法规。
2015年6月1日CLP法规将取代DPD指令,成为MSDS报告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新法规。
2. CLP法规与DSD/DPD的相同和不同
相同点:危险货物指令67/548/EC(DSD)、危险混合物指令1999/45/EC(DPD)和CLP法规都是针对-分类-通过标签进行危险交流-包装三个方面问题。
不同点:CLP法规针对工人和消费者,涵盖化学品的供应和使用,但不包含化学品的运输部分内容。CLP法规对DSD/DPD法规的危险品的危险种类和类别进一步详细,更向GHS分类制止统一,同时对DSD/DPD法规中的危险术语和危险符号进行了重新调整。
3. GHS与欧盟CLP法规
于2002年在日内瓦通过--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CLP法规实施后将GHS引入欧盟立法框架中,直接适用欧盟成员国家。但由于CLP法规是基于DSD/DPD的基础上调整制定的,因此法规中包含了GHS中没有的“对臭氧层造成危险”这一危险类别,这一类别不久之后有望在层面上获得通过加入GHS分类。同时未被CLP采纳的GHS危险类别有:易燃液体4类、急性毒性5类、皮肤腐蚀/3类、严重眼损伤/眼2B类、吸入危险2类、危害水生环境2类和3类急性。
哪些产品需要办理MSDS报告/SDS报告
有些人认为只有危险化学品才需要办理MSDS,但事实并非如此,目前对于MSDS(SDS)报告国外要求较严,已经扩大到几乎所有化学品,甚至是一些塑料、金属、纺织类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的化学品及很大一部分日用品现在基本都要求有MSDS(SDS)才能顺利报关,一些国外采购商也会要求提供物品的MSDS(SDS)
1.货物名称必须填写样品的具体物质名称,不可仅填写代号、型号或规格代码等。
2.电池类的产品(或产品内含电池)在“货物名称”一栏必须写明电池的类型(如:锌锰电池、镍氢电池、镍镉电池、铅酸电池、锂电池等)及电池的型号。
3.有机颜料(绘画用丙烯类颜料除外)需写明颜料的商品名称、有机染料需写明染料的商品名称及染料的强度。
4.请如实填写样品的生产厂家和申请鉴定单位,报告一旦出具不可做任何更改。
普通货物及化工品鉴定业务:
根据客户的需求,我中心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橙皮书)、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ICAO TI导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IATA DGR)、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等相关国际规章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危险性分类检测。如果筛分结果表明该货物不属于九类危险品的范畴,我中心将出具适合于空运、海运、铁路、公路、邮政以及快件的中英文对照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并该货物为普通化工品(鉴定书样本详见附件2),以期为空运、海运等相关部门的进出口业务的开展提供的技术支持。
对于那些具有多种危险属性的化学品,一般按照“择重入列”的原则进行分类,即按照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险属性进行分类。
类:
1.1:爆炸时会造成重大的危害。例: 1.2:爆炸时会造成明显的危害。
1.3:爆炸时伴随火灾等危害,但尚未达到大规模危害。
1.4:爆炸时造成较小的火灾及爆发。(包括及)
1.5:引爆媒介物。(如引信)
1.6:非敏感物质。
*二类:气体
气体包括压缩、液化、溶解等状态,有些气体还同时带有其他危险性,如毒性及腐蚀性。
2.1:易燃性气体:与引燃物质接触到时会引起燃烧。例:氢、乙炔
2.2:非易燃性气体:无易燃性及毒性的气体。例:氧、氮、氖
2.3:毒性气体:吸入时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甚至导致。例:氟、氯
*三类:易燃性液体
*四类:易燃固体
*五类:氧化媒介物及有机过氧化物
*六类:毒性及感染性物质
*七类:物质
*九类:其他危险性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