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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海淀银行消防设计院
行 业:房地产 房产开发 室内设计
发布时间:2023-03-14
公司承接北京区域以下业务:
消防设计、数字化审图、开工办理、消防施工、消防改造、消电检、材料防火等级检测、防雷检测、消防验收、消防维保、开业检、房屋安全鉴定、抗震检测、消防设备批发、灶台灭火设备安装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736-2012中6.1.8条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民用建筑,应单设置排风系统: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房间。
、施工图审查中常见的设计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各通风系统没有编号,不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造成图纸表达不清晰,图纸设计质量显得不高。应对系统风机进行编号,如PF-1.2.3、JF-1.2.3,并在说明中列表表示各系统的风量、位置功能区间及用途。遇到上述情况要及时和设计院沟通,明确系统设计意图,确保正确施工。
事故通风应满足以下规定: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通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可能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或诱导式事故通风系统;
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事故通风要求。
事故通风系统室内吸风口和传感器位置应根据放散物的位置及密度合理设计。
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必须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排风口的高度应高于20m范围内建筑屋面3m以上;
) 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甲、乙类生产车间,使用燃气的设备用房(包括燃气锅炉房、燃气溴化锂机房、燃气调压和计量间、采用燃气灶具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厨房等),氨制冷机房,采用封闭式、半封闭式、开式电制冷机组的制冷机房等,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或装置。
、事故排风应采用防爆型并应有消防电源供电并安装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该类型通风机采用与沙粒、铁屑等物料碰撞时不发生火花的材料制作,对于防爆等级低的通风机,叶轮用铝板制作、机壳用钢板制作;对于防爆等级高的通风机,叶轮、机壳则均应用铝板或玻璃钢等非金属材料制作,并在机壳和轴之间增设密封装置,如果有链接的风道,建议采用玻璃钢风道。
、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布置在有害气体或爆炸性气体散发量可能的地方。当散发气体的密度比室内空气轻,大部分气体和粉尘会产生,同时会伴随生产热量的,所以,事故通风机安装在屋顶,跨距小于30m,设单排居中。跨距大于30m,设双排平均布置。
、若事故通风机设在的机房内时,机房应有不小于1次/h的换气装置,并不应与其他通风机合设机房。
、设计时要给电气提供数据条件。
施工前图纸审核是施工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技术工作.是建设的基本要求。目的是减少施工图的差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顺利进行.降低建设成本。有关各技术人员在接到施工图以后.应认真学习图纸.了解甲方对图纸设计的要求及相关文件,熟悉图纸的内容、要点和特点,领会设计意图.掌握工程情况.了解建筑结构.以便采取有效的施工方法和可行的技术措施。在审核图纸时.尽量全面地发现图纸中的问题.以便设计人员对审图时所提出问题做出修改和补充。
一、建筑给排水及暖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1、设计相互之间的关系
(1)给排水暖通设备与电气动力间的匹配是否合理。
(2)电气线路、管道、通风、空调的敷设位置和走向相互有无干扰.埋地管道或管道沟与电缆沟之间有无矛盾。
(3)连接设备的电气线路、控制线路、管(水、暖)路与设备的进线接管位置是否相符。
(4)水暖、电、气、风管道或线路在安装施工中的衔接部位和施工顺序是否明确。
(5)管道井的内部布置是否合理,进出管路有无矛盾。
2、给排水暖通管道安装与建筑结构的关系
(1)预留、预埋位置与安装实际需要是否相符。
(2)设备基础位置、尺寸、标高是否满足管道敷设的需要。
(3)管道沟位置、尺寸、标高是否满足管道敷设的需要。
(4)建筑标高是否明确。
(5)给排水、暖通、消防管道敷设位置与建筑、结构标高、位置尺寸等有无矛盾。
(6)有关建筑设计.如主体结构、墙体结构门窗位置、吊顶结构、内外装修材料等与安装有无矛盾。
规范性核查
(1)审核规划图纸是否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核查,是否有批文及签章;设计规划是否满足相关政策要求。
(2)审核图纸设计依据及引用标准是否满足技术性要求,相关标准规范是否有效。
(3)核查图纸索引及标注是否准确,不同图纸之间是否有明确清晰的对应关系。
(4)审核不同图纸的图号、编号是否对应,类型是否齐全。
建筑电气消防设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和消防设备配电。在此,本人谈几点对消防电气设计的认识和体会,以期与同行探讨。
电气消防设计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016-2014)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116—2013)等的要求进行。电气消防和给排水及空调联系得非常密切,因此,设计前和设计中,必须经常与这两个有良好的沟通,才能确保设计的准确和避免重复更改。
一、照明问题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条文,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为此,在通常设计中,一般将普通照明也一并切除。
然而,照明是在紧急情况下保持人心稳定的重要因素。由于应急及诱导照明的照度与普通照明比,相差悬殊,突然切除普通照明,仅靠应急及诱导照明,仍有可能造群惊慌与混乱,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商场、影剧院、机场车站等。
因此,为既保证有序安全地疏散人群,又保证消防队员的安全,在火灾确认后,着火层的普通照明不应立即切除,而应延时一段时间后再切除。延时时间可根据场所性质、面积大小、可能的密度等因素来确定。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笔者强调的是普通照明不要人为的立即切除,但也无需力保。因为其毕竟不是消防设备;也不同于上述的客梯迫降,即便在疏散阶段,普通照明也不是必须的,按规范设置的应急及诱导照明已能满足疏散照明要求,只是在疏散阶段,对稳定人心,普通照明有比无好。并且,当人员基本疏散完毕时,普通照明必须切除。
另外,为确保用电安全及防止通过电气设备、线路扩大火势,普通照明的配电导线应采用阻燃型,并应严格按有关消防规范敷线,同时其配电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当然对宾馆、办公楼的走道等普通照明与应急及诱导照明的照度相差不十分大的场所,在火灾确认后,普通照明可立即切除,但应适当增加应急及诱导照明的数量,以尽量减少照度差所造成的人心恐慌。
二、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设计的探讨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中,工作量的是各种探测器的布置。应根据不同的场所,选定与之相应的探测器,确定好各种探测器的位置,手动报警按钮除了满足“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邻近的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米”外,另外应注意将其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有些提出将手动报警按钮与消火栓按钮相互替代,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因为任何发现火情者,均可通过手动报警按钮向火灾报警器发出报警信号;而消火栓按钮是供消防人员或想使用消火栓灭火者使用,消火栓按钮按下后,应立即启动消防水泵。消火栓按钮兼有报警功能,而手动报警按钮只有报警功能,不能启动消防水泵,手动报警按钮不能代替消火栓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