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的作用_南京建设工程律师_辩护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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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纠纷律师:什么样的案件应该要做无罪辩护呢?以下为您解答
1、错案冤案,随着社会发展,目前错案冤案已经很少了,但是不排除还有此类情况的,当事人如果可以有证据自己是无罪的,可以无罪释放。
2、证据无罪,目前我国的无罪案例,主要集中在证据无罪。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官、,案发时间都不在案发现场,他们对案情只能通过证据。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律师与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基本要素,因此这些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是否规范是否完整,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
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实践中,虽然《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有义务向律师介绍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主要事实,但侦查机关(一般是机关)办案人员对律师介入案件有时会抱有抵触情绪,大多数办案人员不愿意同律师交流。道理其实也很简单:侦查人员追求的是入罪的方向,而律师追求的是出罪的方向,目标正好相反。但与侦查人员建立良好的交流,确实可能会带来更多机会。本人曾办理一件案件时,嫌疑人坚称自己没有参与案件。在向侦查机关递交律师辩护手续时,我与办案人详细沟通,也向办案人陈述了当事人说法。
结果办案人员也很直接:你的当事人本来与案件关系不大,但是他在案发现场,因为案情比较重大,当时在场的几个人都办了拘留手续,按照我们内部规定即使查明了拘留的当事人可能不构罪,也要送到,让作出不批捕的决定(机关这样做的目的是自己的风险和责任)。
了解这一情况后,审查逮捕时我及时向负责审查逮捕的官提出:该案侦查人员也认为我的当事人构罪存疑,请务必重视。经过努力,后来该案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
与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有效沟通案情虽然不易,但是每个案件还是要尝试去沟通,有时候会有意外的收获。及时捕捉案件信息,比找什么局长、长要有用的多。
南京刑事大律师徐义明:正确的认定,不仅需要对刑法各类犯罪处罚的法理和规定了熟于心,还要深入了解这类新型社会现象的组织模式、盈利模式,跟正常的企业经营是否存在本质的不同。要看到,经营模式的创新,往往是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而刑罚的动用,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被侵害,需要克制和谨慎。这个知识升维的过程,既要对刑法规制的各种犯罪现象有一个基本的认知模型,又要对所涉及的新领域、新问题,快速熟悉并建立相应的知识体系,做到既深且广。
南京会见律师,在当事人被侦查机关拘留后,家属都会赶紧找个会见刑事律师去见面,方便了解情况。南京会见刑事律师想见刑拘的当事人,一般需要提前向预约,并持三证在预约的时间去会见当事人。案件需要提出申请并经许可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南京会见刑事律师一般情况和工作流程是什么样的呢?
侦查阶段会见
1.南京会见刑事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南京会见刑事律师会见危害犯罪、活动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南京会见刑事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电话或网络预约
4.南京会见刑事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南京会见律师电话: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1.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南京会见刑事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2.提前告知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会见,确认是否上诉
南京刑事律师-徐义明律师,专注刑事商事交叉法律问题研究多年,擅长处理民刑交叉、行刑交叉等复杂法律问题,取得多宗无罪辩护、刑事风险防控等业务成果。
南京刑事案律师:从官的思路,这是一个金字塔形状的链条,顶端是当事人,下面是韩某,再下面是韩某的几个“大将”,韩某的“大将”下面是“组长”,“组长”下面又是其他会员,其他会员还继续向下发展,合计2200余人。官认为这是符合逻辑和常识的,也是司法实践定罪量刑的逻辑,他无法打破这一规则,所以我的当事人要在位,对下面的全部负责。
我表示反对,因为无任何客观证据表明我的当事人王某对于韩某下面的人有管控,有支配,也没有任何下面的人直接对我的当事人转账,一切都是在韩某及其“大将”的运作之下,发展出了诸多微信群,有群的组长一一登记,一一往上反馈。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人物,是韩某,因为韩某之下,已经超出了王某的掌控。而王某除了韩某这一条线之外,无任何其他线索,可是韩某的“像章”、“纪念币”的来源,却是除了来自王某,还有其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