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刑事辩护律师_南京债务律师
价格:9000.00起
刑辩律师要紧跟中国法治进程,做司法改革的见证者和重要参与者。这要求,刑辩律师不能只是个匠人,更要有大局观。中国司法改革,尤其是刑事司法改革,不是司法机关的一己之力、单方之言,刑事案件是能牵动社会认知、形成社会共识的,刑辩律师的建言献策和身体力行,更加有助于实现“让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南京有名刑事辩护律师,司法实践中,有的律师热衷于做无罪辩护;有的律师出于办案风险考虑,一般不做无罪辩护;大部分律师即做罪轻辩护,也作无罪辩护。
那么,律师到底应该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呢?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认为:先,需要根据证据和案件事实来定,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其次,在充分权衡的基础上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意愿。
如果案件的证据充分,证据的收集也没有什么问题,至少从表面上看不出多大的问题,同时当事人又认罪的话,那么适合做罪轻辩护,充分利用认罪认罚制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轻刑等的结果。如果这种案件还做无罪辩护,不仅不太可能达到无罪的效果,而且可能会引起办案人员的反感,甚至可能部分办案人员基于此而对当事人判得更重。这是一种三输的局面。
南京刑事律师:如果案件的证据显示可能无罪,但导致无罪成功的依据不是很充足,或者存在分歧,无罪的希望不是很大。此时,如果即使是判刑,被告人终会判处的刑期也不会很高的情况下,那么,其实适合做罪轻辩护,同时适当进行无罪辩护,以适当的无罪辩护换取官、法官在量刑上的妥协,争取定罪免刑、缓刑或较轻的实刑。如果万一判刑,刑期会很重,那么其实适合做无罪辩护,同时适当进行罪轻辩护,那么,如果辩护成功,那么收益将会很大;万一辩护不成功,还有罪轻辩护作为退路。而这一切,刑事辩护律师都以化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
刑辩律师不仅要能说会写,更要学会如何驾驭技术,做科技手段的设计者和应用者,审查阅卷、文书撰写、法庭辩论、意见传递都是刑辩律师的基本技能。同时,也要不断结合新技术的发展,对自己的执业技能进行迭代和强化。
南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发包及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没有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况,层层、分包等不规范行为,使得合同主体和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均出现难以确定的情形。南京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徐义明律师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诉讼主体的确定情形归纳如下:
一、如果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且规范,没有其他主体参与施工,应以签订合同的相对人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二、以建设单位内部无法人的或下属机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发生纠纷后,应以建设单位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三、以施工单位的分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纠纷后,应以该施工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如分公司有立财产的,可以将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同时追加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南京律师事务所徐义明:律师是要以当事人合法利益化为原则,不能虚假承诺,也不故意挑动当事人,让他们做无谓的牺牲。但是很矛盾的是,有不少案件,是无法真正“”预估的,很多案件如果你想要获得更有利的结果,需要某种程度的“冒险”,因为你需要对抗侦查机关、机关可能的错误认定,而这种错误认定,是否能够被理解,被采纳,律师无法给出承诺。话说回来,对于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所谓的错误认定,也许只是辩护人的思路,在办案机关的思维里,也许根本不存在。法理争论很正常,律师是要不断通过有利的支撑点,说服办案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