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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 水泥窑协同处置是指将满足或通过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在进行水泥窑熟料出产的同时对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我国《“十二五”危险废物防治规划》中鼓舞使用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处置主要规范体系 危险废物填埋 污染操控规范:《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操控规范》 点评规范和剖析办法:《地下水质量规范》、《污水归纳排放规范》、《大气污染物归纳排放规范》、《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规范》、《危险废物辨别规范 腐蚀性辨别》、《危险废物辨别规范 浸出毒性辨别》、《固体废物浸出毒性》、《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测定办法》
危险废物燃烧 污染操控规范:《危险废物燃烧污染操控规范》(GB18484—2001) 点评规范和剖析办法:《地表水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规范》、《污水归纳排放规范》、《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规范》、《固定汚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水泥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规范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操控规范》(GB 3048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GB 4915-2004)等。
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环境监测 监测类型 监测介质主要有空气、废气、土壤、飞灰、炉渣、地下水、排放废水等。监测类型包含企业依照许可证要求的内容和频次展开的自行监测,企业属地环保部门进行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法规中规定的监测以及国家监测性监测。 监测频次 《GB 18484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燃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应当每月至少展开1 次;对烟气中二恶英类的监测应当每年至少展开1 次,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刻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