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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无锡劳务经营许可申报的资料
行 业:咨询 管理咨询
发布时间:2023-02-26
劳务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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