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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军在某小区楼下盗窃摩托车内汽油时,被居民崔某富发现并上前制止,李某砖头打崔存富后逃跑,崔某富在追李某军的过程中,李某军向崔某富身上泼汽油,并威胁要烧死崔某富,后李某军被崔某富及周围群众制服。经鉴定,李某军盗窃的汽油价值人民币130.16元。李某军于2017年8月14日被机关在密山市抓获到案。
盗窃1000元以下物品的,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该案涉案金额不超过1000元,应当由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法》处理还是应该有法院根据《刑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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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案金额较小,但是通过案情分析可见,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有用反抗抓捕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或者以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为抢劫罪,解释为以、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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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塑料桶、砖头、被害人衣服照片;书证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密山市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正侧位照片、明、网上对比结论;被害人崔某富、邓某功、苗某辉、李某玉陈述;被告人李某述和辩解;密山市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军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追究李某军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李某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果当初李某军被人发现时,能主动归还赃物,有较好的认错态度,双方和解,那么本来只需要用《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的李某军就不用面临三年的有期徒刑了。该案的被告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小错酿成大错,人生轨迹被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