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G 中澳自贸区原产地证 一般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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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G
行 业:物流
发布时间:2023-02-22
原产地证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其出口货物为该(或地区)原产的一种文件。《中华出口货物原产地书》是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的文件。
中韩FTA产地证办理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中韩产地证FTA重要意义:
促进中韩经济和产业链的融合;
推动中韩两国经贸关系迈上新台阶;
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新发展。
原产地作为自贸协定的主要实施手段,对于建立高水平、高质量的中韩、中澳自贸区,推动中韩、中澳双边经贸关系实现新飞跃具有重要作用。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对于在2015年12月20日处于运输途中的出口货物,申请人可以在2016年6月19日前申请补发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在2015年12月20日处于运输过程中、在缔约方或在海关仓库暂存的出口货物,申请人可于2016年3月19日前申请补发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同时,扬州出口企业要有主动利用自贸协定优惠贸易意识,适时调整经营战略,扩大清单内货物出口。在对外谈判议价、签订合同订单时使用所涉商品的关税减让幅度,占据主动,降低进口成本,节省外汇支出,增加企业出口收益。 据省贸促会法律部相关人士介绍,中国贸促会于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签发中韩、中澳优惠原产地证书,中韩、中澳自贸协定也同时生效并次降税。澳方直接降到0减税的商品有5662项,韩方直接降到0减税的商品有6108项。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这两份优惠原产地证书采用全程电子,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全部申领程序。代办中韩原产地证FTA
原产地证申请注册登记程序:
1、注册登记:申请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文件及货物符合出口货物原产准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申请单位的和申领人员的姓名在申请单位注册时应进行登记。证书申领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申领员证;
2、申请:申请单位应至少在货物出运前3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1) 一般原产地证申请书一份;
(2) 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和加盖公章的一般原产地证一式四份;
(3) 出口商的商业副本一份;
(4) 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得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3、申请签发"后发证书":原产地证一般应在货物出运前签发,但如属情况,未能及时申请,签发机构可酌情办理"后发证书";
4、申请签发"重发证书":如果已签发的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损毁,从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单位可申请重新签发证书;申请单位在申请签发"重发证书"前,应先在〈〈国门时报〉〉上作遗失声明,除应提交重新缮制的证书以外,还应填写更改申请书并提供商业副本;
5、申请签发"更改证书":如果申请人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证书的内容时,应填写更改申请书,申明更改理由和提供依据,退回原签发证书,机构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发新证;
6、凡进口商要求我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凡进口商要求我民间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贸促会申请办理;未明确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贸促会申请办理;
7、货物如在中国进行的制造工序不足,未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可以申领"加工装配书";经中国转口的外国货物,不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可以申领"转口书"。申领这两种证书的申报手续和所需单据与一般原产地证相同。
申请产地证时,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普惠制原产地书申请书》或《一般原产地书申请书》一份,申请书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2、缮制完整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一般原产地书》一套,证书需签字、盖章。签字人员应是取得产地证申领的人员;
3、正式出口商业副本一份,需盖章,并应包装、数量、毛重,否则还需另附装箱单;
4、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需提供《含进口成分商品成本明细单》;
5、后发证书,需提供提单;
6、如有必要,还需提供合同、信用证等其他有关的单据。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接受产地证申请后,签发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情况,可以签发急件。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内容简介
第1栏: 填写中国或韩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
第2栏: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第3栏: 填写常驻中国或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
第4栏: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第5栏: 如果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补发”字样。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第6栏: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7栏: 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第8栏: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散装”。
第9栏: 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第10栏: 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第10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准:
原产准:该货物根据第3.4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或者附件3-A(产品原产地特定规则)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该货物完全由符合第3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在一缔约方生产;该货物在一缔约方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该货物适用第3.3条(特定货物处理)的规定。
第11栏: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地反映数量。
第12栏: 应填写号码和日期。如果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号码和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的号码和日期应在本栏。
第13栏: 本栏应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
第14栏: 本栏应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日期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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