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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成都水资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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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8
以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综合考虑水源的平面位置、目的含水层组及其空间分布特征、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以及相对完整或相对立的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水源地应作为地下水水源地的示范范围。
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明确实施范围。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决策条件,对流域自贸区和其他地方开发区的水资源改革项目实行审批制度。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报告一般由区域管理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跨省流域水资源配置的,应当征求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前期工作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地区,不再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具体管理模式可根据当地的部署要求确定。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审核的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水资源示范工作将纳入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探索建立水资源示范工作信用评价体系,严惩在水资源示范工作中弄虚作或委托单位,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论证后,区内水资源管理调控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用水情况,通过考核纠正用水情况。对接近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给予预警;对达到或超过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证。当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和水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承诺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追究责任。
水资源论证工作从总体析水资源的论证水平和许可范围,用水的合理性、节水和水资源保护,以及公众对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认识,找出存在的问题,从而,从水资源论证与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水资源论证与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关系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严格的技术审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资源论证报告作为受理和审查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内容,严格控制水资源论证质量,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论证内容有明显重大缺陷的,不予受理取水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