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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梅州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行 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布时间:2023-02-18
1 目的
为了实施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校准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具备所需要的准确度和精密度,满足从原材料购进到产品制造全过程检验和试验需要,以保证产品工程符合规定要求。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用于证实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校准和维护。
3 术语
无
4 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所有检测设备校验工作。在满足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的前提下,提出送外校验的检测、测量用设备的清单,并对送外校验的检测、测量用设备的可使用性及报废进行确认。
5 工作程序(见附录流程图)
5.1监视、测量和试验装置的控制范围
5.1.1 用于证实产品符合规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5.1.2 所有用于校准或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等
5.2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配备
5.2.1根据产品测量的需要,配备适用和足够的检测设备
5.2.2 保证所有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准确度及量程满足需要
5.3 测量设备校准的依据
5.3.1对生产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按照《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规定周期委托有校准或检定权的上级计量部门校准或检定,保证与国家标准的溯源性;
5.3.2对于进口的或自制的国家又没有相应检验标准的监视、测量装置,本公司可依据装置使用和维护说明书制订校准或检定办法,并依据办法进行校准或检定,并记录校准或检定结果。
5.4 周期校准或检定与校准
5.4.1外购及自制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准或检定,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其后制订校准或检定计划按周期送检;
5.4.2经校准或检定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具备完整的校准或检定记录及检定合格。
5.4.3对生产和检验共用的监视测量装置,用作检验前应加以校准(校准办法依据使用情况制订)并做好记录以能用于产品的接收
5.5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
5.5.1公司所有监视和测量装置统一由生产部建立统一台账,保管相关资料,并制订周期检验计划;
5.5.2监视和检测装置由专人保管、维护,使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按规定定期保养;
5.5.3监视和测量装置在搬运、维护和贮存期间,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损、失效;
5.5.4暂不使用的和封存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要标识并按规定定期保养,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5.5.5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计算机软件,使用前确认,确保能满足预期的监视和测量要求。确认应在初次使用前进行,必要时再确认。
5.6 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过程失控时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发现监视和测量装置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损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撤出,送交委托校准或检
定部门修理、校准或检定,并重新其以往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并做好记录;对已经检验后的产品要重新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
1目的:为保证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能实现预期的结果,识别、监视并评审与公司的宗旨、战略方向相关的内外部环境;识别、监视并评审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相关方期望或要求;根据内外部因素与相关方期望或要求,结合本公司已有的优势和劣势,识别出风险和机会; 针对识别的风险和机会,策划应对措施
2.范围:适用质量管理体系所有相关的部门与过程。
3.权责:
3.1 管理部:确定内外部环境因素和相关
4. 4 程序
4方期望或要求。
3.2总经理:批准风险和机会的应对措施。
3.3 管理者代表:组织各部门进行内外部环境因素和相关方期望或要求的识别评价、并拟定应对措施,对结果进行审核整理。
3.4 各部门:配合进行内外部环境因素和相关方期望或要求的识别评价、并拟定应对措施。.1组织环境管理
4.1.1在建立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时,公司将充分识别理解并考虑那些与公司的宗旨、战略方向相关,并影响公司实现质量管理体系预期结果能力的内部和外部环境。
4.1.2内外部环境要素识别与评估:在每年的管理评审前,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识别并评估其适用性,具体部门及识别项目如下:
a) 管理层:内部(公司价值观、企业文化、人员能力、体系运行、过程能力等),外部(地理位置、现存污染、法律、竞争、市场、文化、社会和经济环境等)。
b) 品管部:内部(产品、人员能力、知识、业绩表现等),外部(法律、技术、竞争、社会和经济环境等)。
c) 业务部:内部(产品、活动、服务、业绩表现等),外部(法律、技术、竞争、市场、文化、社会和经济环境等)。
D)管理者代表:内部(战略、知识、人员能力、业绩表现等),外部(社会和经济环境等)
4.1.3各部门将识别结果登记在《组织内外部环境要素识别表》上,提交管理者代表进行汇总整理。
4.1.4 内外部环境要素监测与更新:
管理者代表每年在管理评审前组织一次全面的内外部内外部环境要素识别与评审。另外各部门在获得内外内外部环境要素信息变化时,应及时告知管理者代表,由管理者代表对《组织内外部环境要素识别表》进行修订。
与认证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8月20日第18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3日中华共和国令第390号公布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次修正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2011年7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CNAS-CC01:201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CNAS-EC-013:201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关系;
1988年12月《中华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实施,明确实施质量认证工作.
1989年8月《中华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颁布实施,明确在进出口商品领域开展质量认证工作。
1993年2月,《中华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明确质量认证制度为国家的基本质量监督制度
认证证书暂停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属于7.2.1第(5)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认证机构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文件的。
(2)拒绝配合认证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3)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6)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7)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的。
(8)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组织的知识
公司应确定过程运行和实现产品和服务符合性所需的知识。
这些知识应予以保持,并在需要范围内可获取。
为应对不断变化的需求和发展趋势,公司应考虑现有的知识,确定如何获取更多必要的知识,并进行更新。
注1:公司的知识是从其经验中获得的特定知识,是实现公司目标所使用的共享信息。
注2:公司的知识可以基于:
a.内部来源(例如知识产权;从经历获得的知识;从失败和成功项目得到的经验教训;得到和分享未形成文件的知 识和经验,过程、产品和服务的改进结果);
b.外部来源(例如标准;学术交流;会议,从顾客或外部供方收集的知识)。
对保证质量体系运行所需的测量和监视活动进行了策划和实施包括内部审核、顾客满意测量、产品监视和测量、过程监视和测量、数据分析、不合格品控制等。策划结果形成了产品和服务要求控制程序、顾客满意度调查与分析控制程序等文件,并对适用方法及应用程度进行了说明。
1、在测量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及改进活动采用了描述性和分析性的方法,比较直观有效。运用统计技术进行分析。
2、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公司主要在来料、过程、成品等阶段对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关键过程控制见本记录 8.5.1;
3、对所设置的测量或点的控制见本记录 8.6;
4、相关文件包括内审、顾客满意测量、产品和过程的监视和测量、不合格品的控制、数据分析已能满足要求及实现改进。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公司建立了纠正措施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