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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终点拦船警示浮标 船舶限行浮体 助航航标方位浮标
内河航标是船舶在内河安全航行的重要助航设施。内河航标的主要功能是标示内河航道的方向、界限与碍航物,揭示有关航道信息,为船舶航行指出安全、经济的航道。3.2 决定河流左、右岸的原则:按水流方向确定河流的上、下游,面向河流下游,左手一侧为左岸,右手一侧为右岸。对水流流向不明显或各河段流向不同的河流,按下列顺序确定上、下游: a. 通往海口的一端为下游; b. 通往主要干流的一端为下游; c. 河流偏南或偏东的一端为下游; d. 以航线两端主要港埠间的主要水流方向确定上下游。 3.3 必须区分左、右的内河航标,其颜色是:左岸为白色(黑色),右岸为红色;光色是:左岸为绿光(白色),右岸为红光。不必区分左右岸的内河航标按背景的明暗确定,其颜色是:背景明亮处为红色(黑色);背景深暗处为白色。 内河航标灯质符合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 3.4 内河航标按功能分为:航行标志、信号标志、标志三类。 内河航标的图例见附录B(补充件)。 4 航行标志 航行标志指示航道方向、界限和碍航物的标志,包括过河标、沿岸标、导标、过渡导标、尾导标、侧面标、左右通航标、示位标、泛滥标及桥涵标等十种。 4.1 过河标志 4.1.1 功能 标示过河航道的起点或终点。指示由对岸驶来的船舶在接近标志时沿着本岸航行;或指示沿本岸驶来的船舶在接近标志时转向驶往对岸。也可设在上、下方过河航道在本岸的交点处,指示由对岸驶来的船舶在接近标志时再驶往对岸。 4.1.2 形状 上端张正方形顶标两块,分别面向上、下方航道。如过河航道过长以致于标志不够明显时,可在前加装梯形牌,梯形牌面向所标示的航道方向。过河标也可以安装在具有浮力的底座上作为浮标设置。 4.1.3 颜色 左岸:顶标和梯形牌为白色(黑色),为白、黑色相间横纹。 右岸:顶标和梯形牌为红色,为红、白色相间横纹。 梯形牌的颜色也可按背景的明、暗来确定,背景明亮处的左岸为黑色,背景深暗处的右岸为白色。 4.1.4 灯质 左岸:白色,莫尔斯信号“A”闪光(. —);右岸:白色,莫尔斯信号“N”闪光(.—)。或右岸:白色,莫尔斯信号“M”闪光(——);右岸:白色,莫尔斯信号“D”闪光(— ) 4.2 沿岸标 4.2.1 功能 标示沿岸航道所在的岸别,指示船舶继续沿着本岸航行。 4.2.2 形状 上端装球形顶标一个。 4.2.3 颜色 左岸:顶标为白色(黑色),为白、黑色相间横纹。
右岸:顶标为红色,为红、白色相间横纹。 4.2.4 灯质 左岸:绿色(白色),单闪光。 右岸:红色,单闪光。 4.3 导标 4.3.1 功能 由前后两座标志所构成的导线标示航道的方向,指示船舶沿该导线标示的航道航行。 4.3.2 形状 前后两座标志的上端各装正方形顶标一块,顶标均面向航道方向。如导线标示的航道过长以致标志不够明显时,可在前加装梯形牌,梯形牌面向所标示的航道方向。 在导线标示的航道内应使船舶白天看到前标比后标略低,夜间保持后标灯光不被前标遮蔽。前后两标的高差及间距应与导线标示的航道长度相适应,以保持导标的灵敏度。内河导标计算方法见附录E(参考件)。 如设标地点坡度较陡,前后两标志高差过大时,可在两标连线之间加设一座形状相同的标志。 4.3.3 颜色 按背景的明、暗确定顶标、和梯形牌的颜色,背景明亮处均为红色(黑色),背景深暗处均为白色。红色(黑色)梯形牌中央一道竖条为白色,白色梯形牌中央一道竖条为黑色(红色)。 4.3.4 灯质 前、后标均为白色单面定光,如背景灯光复杂、用白光容易混淆时,可用红色单面定光。 4.4 过渡导标 4.4.1 功能 由前后两座标志组成,标示一方为导线标示的导线航道,另一方为沿岸航道或过河航道,指示沿导线标示的航道驶来的船舶在接近标志时驶入沿岸航道或过河航道或过河航道;同样也指示有沿岸航道或过河航道驶来的船舶在接近标志时驶入导线标示的航道。 4.4.2 形状 前标与过河标相同。前标的一块顶标与后标的顶标组成导线,前标组成导线,前标的另一块顶标面向另一条航道方向。如导线标示的航道和长以致标志不够明显时,可以在前加装梯形牌,梯形牌面向所标示的航道方向。 4.4.3 颜色 前标的和梯形的颜色与过河标相同,面向导线标示的航道的顶标与后标顶标的颜色相同,另一块顶标的颜色与过河标相同;后标的颜色与导标相同。
4.4.4 灯质 4.5.1 功能 由前后鼎立的三座标志组成两条导线分别标示上下方导线的航道方向,指示沿导线标示的航道驶来的船舶在接近标志时转向另一条导线标示的航道。 4.5.2 形状 三座标志中,一座为共用标与过河标相同,另两座与导标相同。工用标的两块顶标与另两座标志的顶标分别组成来年感条导线,面向上、下方导线所标志的航道方向。根据航道条件与河岸地形,共用白哦可位于另两座标的前方、后方、左侧或右侧。如导线标示的航道过长以致标志不过明显时,可以在前加装梯形牌,梯形牌买内项导线所标示的航道方向。 4.5.3 颜色 共用白哦的和梯形牌的颜色与过河标相同,顶标颜色与导标相同,另两座标志的颜色与导标相同。 4.5.4 灯质 共用标的灯质与过渡导标的前标灯质相同,另两座标的灯质与过渡导标的后标灯质相同,但同一导线的前、后标的光色须一致。特殊需要时,各标都可用定光。 4.6 侧面标 4.6.1功能 设在浅滩、礁石、沉船或其他碍航物靠近航道一侧,标示航道的侧面界限;设在水网地区优良航道来年感岸时,标示岸形、突嘴或不通航的汊港。指示船舶在航道内航行。 4.6.2 形状 浮标可采用柱形、锥形、罐形、杆形或桅顶装有球形顶标的灯船。 需要同时以标志形状特征区分左、右岸两侧时,右岸两侧时,左岸一侧浮标为锥形或加装锥形顶标,右岸一侧浮标为罐形或装罐形顶标;也可只在左岸一侧浮标加抓哏内顶标。 固定设置在岸上或水中的侧面标可采用杆形或柱形。 杆形灯装需要增加视距时,左岸一侧可加装锥形顶标,右岸一侧加装罐形顶标。 4.6.3 颜色 左岸一侧:白色(黑色)。杆形灯桩的为白色、黑色相间横纹。浮标加装的锥形或球形顶标为黑色(白色)。 右岸一侧:红色。杆形灯桩的为红、白色相间横纹。浮标加装的罐形顶标为红色。 4.6.4 灯质 左岸一侧:绿色(白色),单闪光或双闪光。
右岸一侧:红色,单闪光或双闪光。 4.7 左右通航标 4.7.1 功能 设在航道中个别河心碍航物或航道分汊处,标示该标两侧都是通航航 4.7.2 形状 浮标可采用柱形、锥形或灯船。 灯柱可采用柱形。 4.7.3 颜色 标体每面的中线两侧分别为红色和 4.7.4 灯质 白色(绿色),三闪光。 4.8 示位标 4.8.1 功能 设在湖泊、水库、水网地区或其他宽阔水域,标示岛屿、浅滩、礁石及通航河口等特定位置,供船舶定位或确定航向 4.8.2 形状 各种形状的塔形体。 4.8.3 颜色 可根据背景采用白、黑、红色或白、黑(红)色相同间非垂直条纹。设在通航河口处,须与“左白右红”原则一致。 4.8.4 灯质 白色、绿色或红色莫尔斯信号闪光,但不得同其他种类标志的灯质相混淆。标志通航河口的示位标优先选用:左岸白色(绿色)莫尔斯信号“H”(. . . .)闪光;右岸红色莫尔斯信号“H”(. . . .)闪光。 4.9 泛滥标 4.9.1 功能 设在被洪水淹没的河岸或岛屿靠近航道一侧,标示岸线或岛屿的轮廓。 4.9.2 形状 上端装截锥体顶标一个,也可以安装在具有浮力的底座上作为浮标设置。 4.9.3 颜色 左岸:白色(黑色)。
右岸:红色。 4.9.4 灯质 左岸:绿色(白色),定光。 右岸:红色。 弯曲河段朝岸上一面的灯光应予遮蔽。 4.10 桥涵标 4.10.1 功能 设在通航桥孔迎船一面的桥梁中央,标示船舶通航桥孔位置。 4.10.2 形状 正方形标牌表示通航桥孔。 多孔通航的桥梁,正方形标牌表示大轮通航的桥孔,圆形标牌表示小轮(包括非机动船、人工流放排筏)通航的桥孔,大、小轮的具体划分由各地区确定。 4.10.3 颜色 正方形标牌为红色,圆形标牌为白色。 4.10.4 灯质 通航桥孔(或大轮通航桥孔)为红色单买内光;小轮(包括非机动插、人工流放排筏)通航桥孔为绿色单面定光。 在通航桥孔迎船一面两侧桥柱上,还可各垂直设置绿色单面定光桥柱灯二至四盏(按桥柱高度确定),标示桥柱位置。 5 信号标志 为航行船舶揭示有关航道信息的标志称为信号标志,包括通行信号标、界限标、水深信号标、横流标及节制闸标等六种。 5.1 通行信号标 5.1.1 功能 设在上、下行船舶相互不能同视,同向并驶或对驶有危险的狭窄、急弯航段或单孔通航的桥梁、通航建筑物及施工禁航等需通航控制的河段,利用信号控制上行或下行的船舶单向顺序通航或禁止通航。 5.1.2 形状 由带横桁的和信号组成,横桁与岸线垂直。悬挂于横桁一端的箭形通航信号,箭头朝下表示允许下行船通航,箭头朝上表示允许上行船通航,禁止通航信号为垂直悬挂两个锥形朝上的三角锥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