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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数量:9999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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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危险废物经营
行 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布时间:2023-02-15
工作计划
1、对各单位收集、储存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清点
2、危险废物按时分批分批运抵现场,交由国家批准的有关单位安全处置
3、各单位运送危险废物时,必须再次检查直接容器和二次包装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办理材料
第八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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