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复审的处理程序:
首先,需要准备好复审申请书和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材料。申请书和意见陈述书等。
其次,正常情况下,专利复审需要向专利复审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递交材料,申请专利复审。许多情况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申请涉案专利无效,这种情况下可以拿着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递交材料,可以当场拿到受理通知书。
再次,在专利复审会受理了无效复审的申请之后,如果有新的证据或者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在一个月之内可以向专利复审会提交补偿证据或者补偿意见。超过一个月的,专利复审会可以不予接受。
后,一般会有一个口审程序,这个程序是专利复审程序中重要的的部分。口审程序跟法院的开庭程序类似,规则略有不同。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都要到场,向合议组说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自己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对于一些复杂的专利,好应该带着专利产品或者模拟器具,以供合议组对事实和技术问题进行查明。
复审会审查完毕之后会出具审查决定书,对复审会出具的审查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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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1、专利业务; 2、商标业务; 3、版权业务;
4、知识产权; 5、项目认定; 6、资助申请;
7、知识产权布局;
专利业务包括:中国专利申请、国际专利申请、专利年费、专利复审、专利无效、专利转让和专利许可。
商标业务包括:中国商标注册、外国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商标许可、商标复审、商标异议。
知识产权包括:网店知识产权纠纷(天猫淘宝等网店侵权投诉或申诉)、侵权证据保全,侵权证据取证公证、非司法性警告函下达、法院诉讼、工商管理部门投诉等。
项目认定:认定,加计扣除认定、省科技中心认定(根据政策而定,相对的资助申请也是一样)
专利布局:后发企业布局、行业集聚型企业布局、科技型企业布局、布局、国内技术布局、国际技术布局
根据《中华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相冲突。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复审程序首先是一种救济程序,即当专利申请人认为自己的专利申请具备授权前景和可能,但在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中被驳回而丧失专利权,依照专利法规定向专利复审会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的程序,专利复审应当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但在目前的复审实践中,复审程序趋向于实质审查的延续,对于专利申请人的救济意味渐渐变淡,而等同于再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再一次的审查决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复审高于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有被淡化的表现或趋势。
总结一段话就是想获得专利权提取的一个请求。
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在复审程序中,一般应当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作出该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审过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对上述应当审过的理由和证据的审查并不违反“避免审级损失原则”。
在审查实审驳回的复审案件时,合议组可以参照下列审查顺序判断是否属于在先审级应当审过的理由:
(1)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或者实施细则第二条款的规定;
(2) 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款的规定;
(3)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一条款的规定;
(4)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款或者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5)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条或者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款的规定;
(6)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必要时,合议组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公知的常识性证据。
复审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1) 复审决定将维持原驳回决定;
(2) 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原驳回决定;
(3) 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4) 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