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14 12:00:00 点击:114
吉州法院首例判决:离婚当日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 【广东律师事务所评案】中国法院网讯 (王晖 赖丽蔚) 离婚登记当天,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13年6月13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离婚当日夫妻一方的借款,另一方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王刚、陈丽系夫妻,于1997年1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8月22日办理离婚登记。2010年6月22日,被告王刚向原告张强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8月22日,被告王刚又向原告张强借款10000元,出具了借条。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0000元。 被告陈丽辩称,其不知王刚借原告60000元之事,且已与王刚离婚。被告王刚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刚向原告借款60000元,其中50000元借款属被告王刚、陈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对50000元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两被告离婚当天,被告王刚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一般情况下两被告在当时不可能再有共同举债的意愿,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陈丽对该款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10000元借款应由被告王刚个人偿还。遂判决被告王刚、陈丽共同偿还原告张强借款50000元,被告王刚偿还原告张强借款10000元。 转载自/article/detail/2013/06/id/1012899.shtml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观点:根据我国《婚姻法》*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我们一般人所通常理解的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当天一方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本案给了我们一个参考。 被告王刚、陈丽夫妇2011年8月22日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在这一天,王刚又向原告张强借款10000元,出具了借条。后原告诉请法院让已办理离婚登记的王刚、陈丽夫妇返还借款。这就出现了我们刚开始提出的一个问题。因为在王刚举债时,二人并未办理好离婚登记,根据《婚姻法》*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理说这10000块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刚、陈丽应当共同偿还。但是我们还要看到立法的精神和法条的真正含义。我国《婚姻法》*四十一条的真正涵义其实是指夫妻双方离婚时,原来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那么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这里的关键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那么根据本案的真实情况,王刚是在离婚登记当天借的债务,已经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而且两被告在当时不可能再有共同举债的意愿,根据该条文的真实意旨,陈丽对该款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10000元借款应由被告王刚个人偿还。 作为一般的民众,我们有时候可能会知道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条文并不是僵硬的,在适用时也要看条文内在的精神和意旨,不能生搬硬套。所以,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法律难题时,较好还是咨询一下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以免吃亏上当。 免费咨询热线:400-013-0003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地址: 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鸿昌广场1109室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