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31 12:00:00 点击:106
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能否再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工伤 【案例简介】张某为某公司职工,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拓展训练,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利用某风景区进行拓展训练,张某在拓展训练时受伤。张某所在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张某进行了赔偿。因工伤保险赔偿不足,张某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和风景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鑫涌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在获得工伤赔偿的同时是否还能向用人单位或侵害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工伤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述情况下,即使是*三人侵权引起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针对工伤保险往往难以补偿劳动者的损失的现状,将社会**和民事赔偿结合起来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对工伤保险的补充符合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工伤职工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张某已得到了工伤保险赔偿,仍有权向侵权*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其较终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不得**过其实际遭受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张某选择了侵权责任之诉,受诉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认相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与标准与工伤保险赔偿范围与标准进行比较,针对差额部分作出裁判。 免费咨询热线:400-013-0003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地址: 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鸿昌广场1109室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