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04 02:19:12 点击:98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时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评案】? ? 2006年3月,李娜到漯河市长城花园酒店工作。其间,2008年2月到2009年1月其工资每月3600元,2009年2月到2010年3月其工资每月4200元。2010年3月,李娜离开长城花园酒店。因其在长城花园酒店工作期间,酒店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李娜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其向漯河市郾城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要求长城花园酒店缴纳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同时支付李娜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漯河市郾城区劳动争议仲裁**仲裁:长城花园酒店应履行相关义务。 长城花园酒店不服仲裁裁决,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简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