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9-22 12:00:00 点击:50
10月1日起,江苏调整全省较低工资标准,月较低工资标准与小时较低工资标准均相应提高,其中,月较低工资标准增幅较大的地区为100元。 据江苏省劳动厅有关人士介绍,此次调整的具体标准为,月较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750元调整到850元,比调整前提高了13.3%;二类地区从620元调整到700元,比调整前提高了12.9%;三类地区从520元调整到590元,比调整前提高了13.5%。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调整,调整后一类地区为7.2元,二类地区为5.9元,三类地区为5.0元。 据悉,江苏省较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综合考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社会保险较低缴费基数增加、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了依法测算,在征求相关企业、职工组织代表意见后,适度提高了全省较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较低工资**制度的规定,确保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加班加点的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缴纳个人较低住房公积金后,不低于当地月较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