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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条 根据《*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二十条和《*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三条 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中,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均须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为实施计量监督,发展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以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检定数据。其职责: (一)正确使用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二)执行计量技术法规,进行计量检定工作; (三)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 (四)承办**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五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三)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执行。 *七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设置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的**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被授权单位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授权单位组织考核。根据特殊需要,也可在授权单位监督下,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由**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具体内容,包括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相应的计量技术规范。 *九条 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组织考核的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检定证件。 计量检定证件由**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十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必须按本办法*六条、*八条的规定进行增项考核。 *十一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由考核发证单位登记造册,并向上一级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十二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具有法律效力。 *十三条 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计量检定任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请**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迫使其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进行检定。 *十五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检定的。 *十六条 本办法*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管理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