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31 12:00:00 点击:107
4月7日,天津市**和市交通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要求从8日起各维修企业产生的废轮胎、废刹车片、废刹车油等都不能随便扔了,否则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将由**处以较高50万元罚款。 机动车维修单位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清洗油、废含油棉纱、废铅(酸)蓄电池、废防冻液、废空调制冷剂(氟里昂)等,对空气、水、土壤等环境均构成较大的危害,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为此,天津市决定实行机动车维修单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经营许可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集中处理处置制度,要求各维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送交经市**批准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维修企业每一次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此外,如果各维修企业将危险废物倾倒、掩埋、丢弃和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赠送、出售给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