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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外借款,公司能起诉股东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公司股东侵占公司人员和资金对外投资,公司可以索赔。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前实际控制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较终给公司造成利息损失200万。新的实际控制股东以公司名义起诉后,法院判决被告股东赔偿公司损失。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岸某公司、彭某、杨某是否擅自以晶某公司名义对外承担借款造成晶某公司的利息损失200万元,晶某公司主张岸某公司、彭某、杨某赔偿该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依据。。岸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约定将其持有晶某公司56%股权转让给金某公司。在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期间,岸某公司违反晶某公司《公司章程》中有关“晶某公司的重大融资事项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对外进行融资借款2500万元,彭某作为时任董事长在《借款合同》签名确认,杨某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金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才获得晶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即上述借款的发生以及逾期清偿(2017年5月26日清偿)均发生在岸某公司仍实际控制晶某公司、彭某和杨某仍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的期间,金某公司对于上述借款的发生及逾期清偿不存在过错,岸某公司、彭某、杨某应就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晶某公司在借款期限内依约偿还借款本金的,晶某公司可免付利息,但晶某公司逾期至2017年5月26日清偿借款,由此产生的利息200万元属于晶某公司的损失,岸某公司、彭某、杨某对此存在过错,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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