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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规定股东离职仅退原始股本金合法吗?
张静律师解答:合法。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员工股东离职后,公司仅退还了其原始股本金16万,其起诉公司支付盈利股本金56万。较终法院认为股权证上有写明离职仅退原始股本金,原告未提异议视为接受,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张某已经离职,不再具有继续成为上海万某公司、星某公司和万某公司股东的约定条件,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要求确认其为上海万某公司、星某公司和万某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根据2016年的股权证书上载明的内容,2016年9月1日张某名下的原始股本为160000元,盈利股本为569339.09元,个人总股本为729339.09元。上海万某公司、星某公司和万某公司已将原始股本160000元退还给张某,张某上诉要求将盈利股本569339.09元退还其本人。本院认为,上海万某公司、星某公司和万某公司在张某入职后,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向张某发放股权证书,各年度所记载的不同,其中2015年、2016年股权证书均备注了“退股时只退本人所缴入原始股本金”内容,2015年股权证书加盖了三公司的公章并由各代持股东签名,张某未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其对该条款无异议,故2016年的《股权证书》延续前述备注内容,张某表示其不同意,据此主张上海万某公司、星某公司和万某公司在其离职时除退还原始股本外,还应支付盈利股本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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