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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54条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时应当履行的四个程序:一是原举办者申请变更;二是财务清算;三是经学校董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四,审批机关的批准,长沙民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律师。这四个程序必须依次进行,缺一不可。但很多投资者在购买私立学校时,往往从《公**》的角度考虑问题,将学校收购等同于公司收购,长沙民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律师。部分投资者在收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只签署收购协议、变更学校法定代表人,认为在收购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只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公司股权登记,完全无视审批机关发起人的变更程序。虽然有投资者注意到保荐人程序的变化,但财务清算或董事会决议存在一些瑕疵,长沙民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律师,如财务清算报告造假、董事会决议程序存在瑕疵等。上述错误将导致学校的“收购”失去法律依据,即使“收购”成功,也将为未来的学校权属纠纷埋下隐患。专注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服务的源真所提醒您:收购民办学校时要确保举办者变更程序合法有效。源真所早先就是做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的。长沙民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律师
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公司治理模式,完全意义上实施股权激励措施不存在法律和政策障碍。《***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明确规定,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无论是真正的**激励还是期权激励,都是可行的,都是教育合规与风控的有效方法。对于非营利性私立学校来说,情况要复杂得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纯粹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获得办学收入,所有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根据法律法规,即使是作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创始股东(组织者),也不能从学校获得分红。同时,民办学校发起人变更实行审批制,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起人变更的审核标准非常严格。因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可能实施真正的**激励,但期权激励是可行的。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在办学者没有任何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给予***的教职员工选择权,并在一定年限后用选择权奖励他们。这种激励可以作为学校的办学成本,符合法律和政策。上海民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解读擅长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的律师有推荐的吗?
业内流行一种说法,民办教育机构是公办学校的人才培养基地,民办教育机构培养的***骨干教师,大部分**终通过教师公开招聘统一考试流向公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为此头疼不已,不断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希望相关部门能采取措施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甚至有观点认为,民办教育机构未满任期的教师是否可以排除在公办学校之外。当然,这种观点在法律上是不可行的。首先,它侵犯了***规定的公民平等就业权利。二是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只要一个正常人,他就会想尽办法让利益比较大化。如果民办学校的教师流动受到行政手段的限制,那么***的大学毕业生可能根本不再考虑民办教育机构作为就业选择,**终会导致民办教育机构根本招不到***教师,完全失去竞争优势。因为教育合规与风控对学校来说是必要的。
中小型的教育机构的在经营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教学资源的局限性,在经营之初,可能会采取*某一大型或者成熟机构的方式,切入市场。对于商业模式成熟、课程体系相对完善的教育机构来说,往往也愿意被*:一则是可以扩大规模,增强品牌**度;二则是可以收取*费,属于**的盈利板块,*新增投入,收入稳定;三则是可以通过师资培训和**学资料及设施出售盈利。那在*过程中教育合规与风控的问题是比较多的,法律事项也是这块重点要关注的。源真所的熊主任专注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
民办学校必须经过设立阶段,才能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资格。《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学校的设立分为筹备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这所私立学校**多可建三年。符合办学条件,符合设置标准的,可以跳过编制,直接进入正式编制阶段。我国设立民办学校的责任归属有两种情况。***,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设立民办学校的行为,再者发起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设立民办学校的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民办学校,因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得招生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一般来说,教育部门在发放设立许可批文时,也会在批文中明确强调设立期间不允许招生。但发起人肯定会为学校的设立进行其他行为,不排除会以在中国设立民办学校的名义进行其他行为,这在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当中是值得关注的。源真律所的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之前有朋友推荐过。北京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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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的成功建立是中国私立学校建立的自然延续。根据法理,继续组织应自动继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被设立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在公司成立后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以自己的利益为由,以被设立公司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不以此为由承担合同责任的主张,但相对人是善意的除外”。上述**解释对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的责任归属作出了实践性规定,即设立后的公司将直接继承。但为防止发起人滥用权利谋取私利,**解释作出了特别限制,明确公司不承担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身利益与其他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国以设立民办学校名义实施的行为的责任属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解释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可参照上述规定。但民办学校经批准并正式设立后,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防止举办者以在中国设立民办学校为名为自己谋取利益,以免损害学校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在学校做教育合规与风控方案的时候是需要参考的。长沙民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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