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源
水泵房噪声是由水泵工作噪声和电机噪声引起的综合噪声源。
水泵工作噪声主要包括:水泵本身运行的噪声、水泵运行引起的管道谐振噪声、水泵运行引起的水流运动和撞击噪声。
作为电机噪声,主要有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性噪声和电磁噪声三部分。当电机工作时,冷却空气的气流噪声加上风扇高速旋转的叶片噪声组成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噪声包括轴承噪声及电机转子不平衡 转子受“沟槽谐波力”作用等引起的结构振动而产生的噪声。电磁噪声是由定子与转子之间交变电磁引力、磁滞伸缩引起的泵房噪声向外传递的主要途径是空气传递和固体传声。
国家商品房室内噪音标准:
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2] 第4.1.2条:夜间频发噪声声级超过限制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第4.2条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当固体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主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 A类房间 1类环境 夜间的限值为30dB。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13] 中规定声环境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352-2005》 [2] 第7.5.4条:平面布置中,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
《住宅设计规范G096-2011》 [4] 第6.10.3 条规定: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条文说明第7.3.1条住宅应给居住者提供一个安静的室内生活环境,但是在现代城镇中,尤其是大中城市中,大部分住宅的室外环境均比较嘈杂,特别是邻近主要街道的住宅,交通噪声的影响较为严重。同时住宅的内部各种设备机房动力设备的振动会传递到住宅房间,动力设备振动所产生的低频噪声也会传递到住宅房间,这都会严重影响居住质量。特别是动力设备的振动产生的低频噪声往往难以完全消除。因此,住宅设计时,不仅针对室外环境噪声要采取有效的隔声和防噪声措施,而且卧室、起居室(厅)也要布置在远离可能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如水泵房、冷热机房等)的位置,且作到结构相互立也是十分必要的措施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5] 第2.0.3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第2.0.5条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6] 第3.0.3条规定: 产生噪声的建筑服务设备等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防噪设计,应按下列规定: 1.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窒、制冷机房宜单设置在噪声敏感建筑之外。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等建筑所在区域内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噪声敏感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2.确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内设置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室、制冷机房时,若条件许可,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并且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3.0.4 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应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作综合考虑,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4.3.8 住宅设计时,对配套固定设备的噪声控制要特别注意,应采取如选址安排和隔声、吸音、消声、隔振等综合技术手段控制噪声和振动。条文说明的 第3.0.3条 锅炉、水泵、变压器、制冷机等强噪声源设在建筑内易产生固体声,且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安静程度要求较高,因而固体声的治理难度大,代价高。将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制冷机房单设置在噪音敏感建筑之外,可从根本上解决相关建筑设备的噪声干扰。
国家标准
我国对水泵房设置的位置有明确的规范要求: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015-2003》 [1] 第3.8.11条: 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生活给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水泵机组宜设在水池的侧面、下方,单台泵可设于水池内或管道内,其运行的噪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10070D 的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352-2005 [2] 第8.1.14条:给水泵房、排水泵房不得设置在有安静要求的房间上面、下面和毗邻的房间内;泵房内应设排水设施,地面应设防水层;泵房内应设有隔振防噪设置。消防泵房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
《城镇给排水技术规范》G788-2012 [3] 第3.6.6条 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