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有别于2006年2月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办法》,在适用范围、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管理方式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以减少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制定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电子产品在废弃以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中国ROHS与欧盟ROHS指令在电子信息产品(或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是相同的。
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目前都是指铅( Pb )、汞( Hg )、镉( Cd )、六价铬( Cr +6 )、聚( PBB )、聚溴二苯醚( PBDE )六种有害物质。
因此,二者均对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
中国ROHS 测试项目和限值规定
测试项目 限值
(1)铅(Pb) 0.1%
(2)镉(Cd) 0.01%
(3)汞(Hg) 0.1%
(4)六价铬Cr(VI) 0.1%
(5)(PBBs) 0.1%
(6)多溴二苯醚(PBDEs) 0.1%
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的实施,都涉及到贸易的问题。
中国ROHS和欧盟ROHS的不同之处
1. 二者的可操作性不同。
中国ROHS作为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开始实施之日起,就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欧盟ROHS指令是欧盟会制定的法律,指令本身并不能直接实施,指令必须经过各成员国转换为本国相关法律以后,才可以在各成员国实施。
因此,欧盟ROHS指令本身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只有转换为各成员国的法律以后,才有可操作性。
2. 二者适用的产品范围不同。
中国ROHS适用的产品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市场投放的“电子信息产品”,主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仪表产品、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等产品及其配件。欧盟ROHS指令适用的产品范围是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即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过 1000V 和直流电不**过 1500V 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主要包括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五金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