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食品进口MARA证书办理条件 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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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宠物食品进口MARA证书办理条件
行 业:代理 特许经营
发布时间:2022-08-19
京元瑞环(北京)技术咨询有限公司(RING ONE TECHNOLOGY CONSULTING LIMITED)是一家从事中国进口宠物食品、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及棉花、食品等产品技术合规服务的机构,总部位于北京,在天津、杭州、广州及成都设立了分支机构。
京元于2007年开始从事进口合规服务,14年来服务了超过1000家企业。依靠丰富的行业经验的法律团队及技术作为支撑,为全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棉花、食品企业提品出口到中国的GACC准入及MARA登记、产品检测的技术咨询、商标及知识产权保护、产品配方评估、标签审核等法规服务的一站式顾问服务。京元为企业提高产品注册效率,并大幅度缩短准入时间,避免风险,帮助企业实现在全球市场的产品合规,快速获得目标市场准入,有效提高产品竞争力!
一、农业部预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请资料(中英文对照,一式两份)和样品。申请资料包括:
办事条件: 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除规定外,原件和影印本各一份,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和产品样品。
1.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
2. 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和在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须经公证和确认)
3. 生产厂家出具给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4. 产品的原料组成、有效成分说明
5. 加工工艺流程图和制造方法的说明
6. 品质标准、检验方法和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检测报告
7. 产品的适用范围、添加量和注意事项的说明
8. 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
9. 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中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登记时应经评审,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一份,影本两份):
①生产国(地区)批准该产品或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影印本)
②产品概述
③产品有效成分化学结构的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④说明书样张
⑤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⑥产品饲喂试验报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⑦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⑧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二、品质覆核检验
申请人将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的饲料品质检测机构进行品质覆核检验。
三、 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覆核检测合格的,农业部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 年。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 个月前申请续展。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场所迁址,或者产品品质标准、生产工艺、适用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申请续展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
2. 进口登记证影印本
3. 委托书和境内机构资质
4.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
5. 品质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6.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 产品的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称改变
2. 申请企业名称改变
3. 生产厂家名称改变
4. 生产地址名称改变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 委托书和境内机构资质
(三) 进口登记证原件
(四) 变更说明及相关文件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等供货商必须在国家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并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才能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出口到中国,进口商只能与具备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出口商交易。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办理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登记注册申请,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认证办理注册服务。进口宠物食品注册饲料登记证书,进口饲料农业部签发《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登记范围进口饲料国家农业部签发《进口饲料登记证》由外国企业生产的、在中华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需要办理并取得《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产品目录种类包括:
【1】配合饲料:包含宠物饲料等
【2】浓缩饲料:蛋白质补充饲料等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等
【4】精料补充料:混合精饲料等,主要由能量饲料、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和部分饲料添加剂组成。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业部2045号公告),包含: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维生素及类维生素、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酶制剂、微生物、非蛋白氮、抗氧化剂、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着色剂色素、调味和诱食物质、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多糖和寡糖(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6】动物源性饲料:肉粉、鱼粉、血粉、羽毛粉、肉骨粉、鱼油、虾粉、血红素蛋、鱼溶浆等
【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乳制品及其副产品等)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范围:
1 饲料原料进口饲料登记证(单一饲料)feedstuff (single feed):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饲料。
2 能量饲料进口饲料登记证energy feed: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粗蛋白质含量低于20%的饲料。
3 蛋白质饲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protein feed: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粗蛋白质含量等于或高于20%的饲料。
4 全价配合饲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complete feed:应能满足饲养动物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配合饲料。
5 浓缩饲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concentrate:由蛋白质饲料、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和非营养性添加剂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6 精料补充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concentrate supplement:为补充以粗饲料、青饲料为基础的草食饲养动物的营养,而用多种饲料原料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7 添加剂预混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additive premix:由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扩大稀释后配制的预混物。
8 复合预混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compound premix: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预混物。
9 饲料添加剂进口饲料登记证 feed additive: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10 营养性添加剂进口饲料登记证 nutritive additive:用于补充饲料营养素不足的微量或少量物质。
11 非营养性添加剂进口饲料登记证 non-nutritive additive:为保证或改善饲料品质,促进饲养动物生产、保障饲养动物健康,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的少量和微量物质。
a.抗氧化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antioxidant:为防止或延缓饲料中某些活性成分被氧化变质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b.防腐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preservative:为防止或阻止饲料发酵、 ** 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c.防霉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mould inhibitor:为防止饲料中霉菌繁殖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d.调味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flavor enhancement:用于改善饲料适口性,增进饲养动物食欲的添加剂。
e.着色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color pigment:为改善动物产品或饲料色泽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f.粘结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binder:为提高粉状饲料成型以及颗粒饲料抗形态破坏能力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证书申请办理文件
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登记注册申请,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认证文件,进口饲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 2.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不污染环境 3.试验数据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可信 4.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法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办事条件: 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除规定外,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和产品样品: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和在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须经公证和确认) 3.生产厂家出具给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4.产品的原料组成、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 5.加工工艺流程图和制造方法的说明 6.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检测报告 7.产品的适用范围、添加量和注意事项的说明 8.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 9.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登记时应经评审,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①生产国(地区)批准该产品或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复印件) ②产品概述 ③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④说明书样张 ⑤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⑥产品饲喂试验报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⑦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⑧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检验。申请人将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检验。 4.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的产品,申请人应将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生产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申请人应将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饲喂试验,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 5.评审。全国饲料评审会根据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对上述两类产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质量复核检验和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超过6个月;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3个月)
中国对进口饲料及添加剂产品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国外产品输出到中国之前,应对其生产工厂实施准入(GACC),同时对部分饲料产品进行登记(MARA), 未经准入及注册的产品不得进入中国市场。2021年4月12日公布了《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令第248号),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所有拟出口到中国的食品(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其生产、加工及储存企业均应先取得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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