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回收、注销流程 1、接收报废车辆资料 ① 报废汽车验收入库单(*二联); ② 行车证原件、复印件(信息单、原件声明作废的报纸); ③ 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信息单、原件声明作废的报纸); ④ ( 2 块)(声明作废的报纸); ⑤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复印件附电话个人:复印件附电话。 2、录入系统车辆信息,打印回收 ① 输入汽车回收信息,打印回收(共 6 联); ② 各联标注台账编号;1、4、6 联分别分开, 2、3、5 联合订; ③ 整理注销资料(行车证原件、登记证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注销申请表、回收*4联,需监销车辆要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移交注销人员签字。 3、接收、发放注销 ① 接收清点移交注销份数签字,录入注销时间; ② 注销与回收 2、3、5 联合订, 发往各网点负责人 (或车主)签字。 4、整理档案 ① 复印回收* 1 联,与入库单及报废汽车信息资料装入档案; ② 整理回收 1、6 联,按编号每 20 份装订一本并打印目录。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