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资源论证验收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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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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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1
在全省推进开发区区域评价,变“单项目评价”为“区域综合评价”,变“报批后服务”为“报批前服务”,既体现了“以水定城、以地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对区域经济的高质量、益的发展起到了积的作用,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区域企业的认可度和服务社会的质量。
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需要分析本行政区域水资源承载力和开发利用现状,根据生态流量**目标提出评价区域,流域水量配置指标、地下水总取水量及水位控制指标、区域总用水量及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提出本项目总用水量及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提出了工程准入的用水定额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
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明确实施范围。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决策条件,对流域自贸区和其他地方开发区的水资源改革项目实行审批制度。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报告一般由区域管理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跨省流域水资源配置的,应当征求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前期工作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地区,不再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具体管理模式可根据当地的部署要求确定。
每一次开发建设都意味着水资源的配置和利用。这种配置和利用意味着水资源的现状会发生发展和变化,进而可能产生这种和那种影响。因此,面对未来高标准、高要求的开发建设,在水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合理利用,是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要求。因此,开展水资源论证十分必要。
论证后,区内水资源管理调控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用水情况,通过考核纠正用水情况。对接近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给予预警;对达到或**过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证。当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和水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承诺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追究责任。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九条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由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一)流域性建设项目水利部授权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证申请;
(二)建设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