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历:噪声是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声音由物体的振动产生,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指人为造成的。产业革命以来,各种机械设备的创造和使用,给人类带来了繁荣和进步,但同时也产生了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强的噪声
国家商品房室内噪音标准:
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2] 第4.1.2条:夜间频发噪声声级超过限制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第4.2条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当固体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主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 A类房间 1类环境 夜间的限值为30dB。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13] 中规定声环境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不应和不得都是要严格遵守的,无论是否是强制性规定。不宜是建立在条件不满足的前提下,无奈而为之的行为。
对于建设在居民楼下的水泵房的隔音建筑吸音设施,我国有没有具体的规范要求呢?
《二次供水技术规程》CJJ140-2010 [7] 第6.3.4条水泵机组应采取减震措施。第 7.0.3 条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015的规定。条文说明 的第7.0.3条建筑物内的泵房应采取下列减振防噪措施:1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2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3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4管道支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5泵房的墙壁、天花板应采取隔音、吸音处理。
《二次供水技术规程》可以说对高层住宅的水泵房的隔音减震设施有了明确的规定。应采取,说明必须严格要做。但由于我国商品房验收时,很多都不包括水泵房和配电房,很多验收文件都会明确写明不包含水泵房配电房,所以就滋生了开发商偷工减料的现象。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352-2005》 [2] 第7.5.4条:民用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结构整体性较强的民用建筑,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2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应采取隔声、隔振和吸声的措施,并应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振、消声处理;平面布置中,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条文说明8.2.6 第5款 对于高噪音声的机电设备宜设置隔声间或隔声罩。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8] 第4.3.7条:现浇、大板或大模等整体性较强的住宅建筑,在附着于墙体和楼板上可能引起传声的设备处和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第4.3.8 条:住宅建筑的机电服务设备、器具的选用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电服务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采取综合手段进行噪声与振动控制。条文说明 的第3.0.3条 锅炉、水泵、变压器、制冷机等强噪声源设在建筑内易产生固体声,且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安静程度要求较高,因而固体声的治理难度大,代价高。将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制冷机房单设置在噪音敏感建筑之外,可从根本上解决相关建筑设备的噪声干扰。4.3.8 住宅设计时,对配套固定设备的噪声控制要特别注意,应采取如选址安排和隔声、吸音、消声、隔振等综合技术手段控制噪声和振动。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