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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涌镇名琢红木家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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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式家具的鉴定,经多年来的不断探索、总结,已逐步积累了不少经验和方法,有不少可在鉴定中参考、借鉴。家具的品种和造型,可与家具制作的年代相联系。有的品种出现的时代早些,有的品种出现的时代晚些,且造型前后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譬如扶手椅、四出头的所谓官帽椅,多见于南宋以后至明代中晚期,清初后迅速减少;而四不出头的所谓南官帽椅主要流行于清代,式样较多,明代发现数量尤少,品类也较单一。可见品种出现时代晚的,其制作的年代就不可定得很早。入清以后不复流行的品种,若偶有所见,当要细加明察, 以免后代有意仿制。再如前面介绍的搭脑两端出头、扶手两端不出头的扶手椅;以及搭脑两端不出头、扶手两端出头的扶手椅,皆应是明式家具扶手椅中出现较少的造型式样,所持续的时间也不长,一般来说制作年代相对讲要早些,大多不会是清代中晚期的产品。
对明清家具作鉴定,还可依据我国古代书籍木版插图和绘画中的图像,对各类品种和造型加以仔细查考,研究家具的时代特征和艺术特点,以利于我们对一些家具的品类、年代加以正确判别。如有一件明代老花梨木夹头榫书桌,原北京硬木家具厂珍藏,刊于《明式家具珍赏》* 78 图,该书作者命其为“酒桌”,其实是“书桌”(长 110 厘米,宽 55 厘米,高 81 厘米)。我们从明万历年间新安汪氏原刻,清乾隆时知不足斋重印本《列女传》中,可见到这种书桌的使用情况。画册中的家具与传仇英绘画的家具是相吻合的,不仅可以互证明代小型书桌的一种形制和式样,并且其牙板的装饰手法也如出一辙。由此,对这类桌案的名称、形体特征、装饰形象、制造年代等都可得到十分确切的结论,为明式或明代家具的论定提供了珍贵的实证资料。
在明清绘画或书籍插图中,有许多作品所描绘的生活环境和家具图形,都有较好的写实性,甚至从造型到结构,刻画得都很精细,可以与传世家具进行对照比较,作为鉴定的重要依据。如上述**的两出头扶手椅,在明代木版插图中也有这类图形或使用情景。结合实物的用材和工艺,我们就能比较顺利地判断这些家具的制造年代。
关于明代有束腰扶手椅的鉴别也正是从这些资料中获得的启发。有人认为“中国画重于写意”,“画家有夸张和杜撰的可能”, 对其中的家具不能用来作为参照的依据。其实,中国画有写意的一面,更有写实的一面,写意常常是指画面的意境,写实只是指画面形象的表现形式。明清时期,中国画的表现形象主要是具象的,不是抽象的,是源于生活的,而不是杜撰、怪诞的。前些时期,有人将一种明式家具与宋画中的家具作对应类比,来说明明式家具源于宋代家具,这对认识明式家具无疑是十分有益的。但又有人认为:“明式”家具也就是“宋式”家具。显然,这种把“明式”与“宋式”混为一谈却是不足取的。在运用绘画、插图等作造型、图案等比较时,也必须克服和避免就事论事的观点和方法。
家具上的装饰纹样,是鉴定家具年代的又一重要依据。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装饰花纹都具有比较鲜明的时代性,上文已作了专题阐述,这里可再进一步作强调说明的是家具上的许多花纹图案,还可更多地与其他工艺品的图案花纹相互联系比较,参照对比。只要其他工艺品已知确切年代的,就可以反过来作为对明清家具进行断代参考。如明式家具上常见的如意纹、卷草纹、荷莲纹、牡丹纹、螭纹、龙纹、凤纹、麒麟纹等,是明清时期各类工艺品上应用较多的装饰纹样,且在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特点。更有一些被程式化了的纹饰图案,只要结合木雕工艺的特定形式,认真研究,善于识别,它们对于明式家具的鉴定都是很有帮助的。特别是明清建筑的装饰纹样,往往与家具装饰花纹在内容和形式上更有共同之处,可在鉴定中比较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