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ISO22000食品安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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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布时间: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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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总则
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的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客观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变更手续:
(一)缩小批准认证领域的;
(二)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三)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
扩大认证领域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章资质审批
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九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评审时间不得超过30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条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认证领域目录,认证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属于认证新领域,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将认证规则相关信息报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一)认证计划信息;
(二)与认证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
(三)认证证书的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状态信息;
(四)设立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信息。
认证机构在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内,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结果仅在使用的分包合约,应当自签订分包合约之日起10日内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第二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