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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法规及有关规章是开展城市节水工作的重要依据。《国务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明确要求,“加快立法步伐,用水可行性分析,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法规,进一步加大执行法规的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开展城市节水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必须有相关法规和上位依据。
管理机构是开展城市节水工作的组织基础。早在1984年,《国务处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国发[1984]80号)就明确要求各城市要加强对节水工作的。1991 年《国务部办公处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91]6号)指出,“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的,健全城市节水管理体系,强化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的职能,搞好节水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节水管理机构职能薄弱是目前制约城市节水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水平衡测试目的:2、对单位用水现状进行合理化分析。依据掌握的资料和获取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评价有关用水技术经济指标,找出薄弱环节和节水潜力,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技术、管理措施和规划。3、找出单位用水管网和设施的泄漏点,并采取修复措施,堵塞跑、冒、滴、漏。4、健全单位用水三级计量仪表。既能保证水平衡测试量化指标的准确性,又为今后的用水计量和考核提供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