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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新西兰进口宠物饲料
行 业:咨询 技术咨询
发布时间:2022-03-03
进口宠物食品MOA登记产品范围
1、宠物食品的定义:
根据农业农村部2018年6月1日实施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规定,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犬、猫食用的产品,也可称为宠物食品。
2、宠物食品的分类:
1.宠物配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常见产品包括各类作为日粮,直接饲喂的宠物干粮和罐头。
2.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对、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添加剂的需求,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的饲料。常见产品包括营养膏。
3.其他宠物饲料(宠物零食),是指由几种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用于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宠物咀嚼、撕咬等目的。主要产品包括狗咬胶、磨牙棒、零食肉干、宠物饮料。
其中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需要在农业部登记。
进口宠物零食和进口宠物罐头是否需要办理进口饲料农业部登记证?
近段时间不时有客户咨询:进口宠物零食和进口宠物罐头是否需要办理进口宠物食品登记证?其实
对于进口宠物食品或宠物饲料,应进行区分看待。
首先,不论是宠物零食、宠物罐头还是宠物主食,都需要饲料生产企业经其所在国主管部门商联并经评估、考察审核,载入《允许进口饲料原料、宠物食品及配合饲料国家(地区)产品名单》。
其次,农业部根据宠物食品具体成分来确定是否被允许登记,如果成分符合农业部的进口宠物饲料登记要求,则会颁发进口宠物饲料登记证。如是宠物零食或宠物罐头,则不需办理进口宠物饲料登记证。
关于进口宠物食品的标签和包装问题,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以中文标示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 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与进口登记证一 致的登记证号、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其他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对于内包装不立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内包装至少标示产品名称、保质期和净含量。 对于内包装立销售的产品,内、外包装均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 如内包装已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且标示内容能透过外包装物清晰、完整地呈现,可不在外包装物上进行重复标示。 仅用于宠物饲料产品运输的外包装除外。对于复合包装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复合包装的净含量和所含立包装的净含量及件数,或者直接标示所含立包装的净含量和件数,标示形式见附录。 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当按照早到期的立包装产品的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应当标示早生产的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也可以在外包装别标示各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对出口到中国的宠物食品、饲料添加剂准入管理
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派出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上公布。 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