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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广东注塑机港口清关代理
行 业:物流
发布时间:2022-02-17
清关资料如下:
1 代理报检委托书空白原件 委托人处盖公章,法人章
2 代理报关委托书原件两联 第三联留底 委托方(右上,左下)盖公章,法人章
3 采购合同复印件
4 复印件
5 装箱单复印件
6 提单正本一份 正面收货人处加盖中英文对照章,背面加盖公章,国外背书
7 原产地复印件
8 材质单,规格表,质保书等复印件
9 熏蒸复印件(如果是木托盘) 如果涉及到许可证,商检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书
进口报关所需要的单证
A 进口法定检验
B 进口机电许可证(旧)
C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 (我国九个驻外商检机构分别在:日本、香港、不莱梅、马赛、伦敦、加拿大、欧洲、北美、西班牙)
D 进口口岸检疫局办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E 如进口的机器是印刷机就需要到国家新闻总暑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F 如产品税号涉及到国家强制认证的需提供3C证书
G 如进口国为美日韩欧盟等国家的还需提供IPPC(木质包装熏蒸)
进口报关后的代理:
货物到了目的港之后,需要的报关公司代理进口报关业务,当然,许多大型的国有企业有自己的报关员,也可以做报关。进口报关代理商作为中间人,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进口代理费用 是指外贸企业将进口商品拨交给订货单位的一种价格形式。外贸企业受买方委托,办理进口业务,从中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服务,并收取代理手续费。代理价格由到岸价格及消费税、外贸企业代理手续费、银行财务管理费构成。
进口报关代理注意事项:
进口报关需要注意的是货物的所有权问题,货物所有人在跟进口代理商谈妥之后,必须签订进口代理协议,明确写明货物的所有权,以避免由此产生的纠纷。而进口代理商也要适时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放货给客户之后而没有得到应得利益而产生的纠纷以及法律诉讼案例,已不胜枚举。
(1)接到客户全真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然后查阅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条件,如需做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正本箱单,合同、进口报关单两份。
(2)换单时应催促般舶代理部门及时给海关传舱单,如有问题应与海关舱单室取得联系,确认舱单是否转到海关。
(3)当海关要求开箱查验货物,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调配机力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的场站。(事先应现场站确认好调箱费、掏箱费。)
2.若是法检商品应办理验货手续。
如需商检,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带公章)和两份报单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报关单上盖商检登记在案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在终目的地办理。
如需动植检,也要在报关前拿箱单合同报关单去代报验机构申请报验,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可在通关后堆场进行。
3.海关通关放行后应去三检大厅办理三检,向大厅内的代理报验机构提供箱单、、合同报关单,由他们代理报验。报验后,可在大厅内统一窗费,并在白色提货单上盖三检放行章。
4.商检手续办理后,去港池大厅交港杂费。
港杂费用结清后,港方将提货联退给提货人供提货用。
5.所有提货手续办妥后,可通知事先联系好的堆场提货。
注意事项。
(1)首先应与港池调度室取得联系安排计划。
(2)根据提箱的多少与堆场联系足够的车辆尽可能按港方要求时间内提清。以免产生转栈堆存费用。
(3)提箱过程中应与堆场有关人员共同检查箱体是否有重大残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设备交接单上签残。
6.重箱由堆场提到场地后,应在免费期内及时掏箱以免产生滞箱。
7.货物提清后,从场站取回设备交接单箱体无残损,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取回押箱费。
进口货物的查验
进口货物,除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口是否合法。 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有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支付。
报关申请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尚未缴纳税款的;
(四)减免税审批手续或者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