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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1000万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中介机构。他一方面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设计保险方案,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另一方面,为保险公司招揽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再在保险市场上,为分出公司安排分保业务,向分入公司收取再保险。在日常工作中,保险经纪公司还可以向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保险咨询或顾问服务等等。
具体地说,保险经纪公司针对客户的特定需求,运用自身的优势,为客户提供的保险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在同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后,由保险经纪公司组织市场询价或招投标,选择综合承保条件越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司。在与保险公司的谈判中维护客户的利益,争取对客户的优惠。此外,保险经纪人还协助客户制定保险以外的全面的风险管理计划。风险管理具有很强的性,保险经纪公司是国内外保险市场所公认的的风险管理顾问。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撤销分支机构。 *十八条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申请延续。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