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灯具检测宝安检测 海口台灯检测质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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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3
集中电源型应急照明
建筑中如果使用的应急照明双头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等都是不带蓄电池的灯具,需要利用集中电源进行火灾时的应急供电,则属于集中电源型应急照明灯具。其应急回路的电线安装要求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线路安装要求一样,需要进行穿金属管进行保护。
应急灯质量应达到的主要标准
应急照明时间要连续达到90分钟。
必须设置故障指示灯或者设置故障报警装置。
灯的外壳必须是不燃材料或者采用氧脂数大于等于32的阻燃材料。
应急灯禁止使用铅酸电池。
具备一定的抗震性能
2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性能
2.1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地面安装的灯具和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的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的状态指示应集中在应急照明控制器上显示,也可以同时在灯具上设置指示灯。疏散用手电筒的电筒与充电器应可分离,手电筒应采用安全电压。
2.2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2.3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和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不应设影响由主电工作状态自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开关。在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时,主电不得向光源和充电回路供电。
2.4消防应急灯具用应急电源盒的状态指示灯、模拟主电故障及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试验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应设置在与其组合的灯具的外露面,状态指示灯可采用一个三色指示灯,灯具处于主电工作状态时亮绿色,充电状态时亮红色,故障状态或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亮。
2.5地面安装及其他场所封闭安装的灯具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状态指示灯和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按钮(开关)应设置在灯具内部,且开盖后清晰可见;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设置远程模拟主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建筑面积**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过200m2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一般要求
1.1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1.2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1.3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a)仅用绿色或红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其标志表面小亮度不应小于50cd/m2,亮度不应大于300cd/m2;
b)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小亮度不应小于5cd/m2,亮度不应大于300cd/m2,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亮度与小亮度比值不应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应小于5且不大于15。
1.4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疏散用手电筒的发光色温应在2500K至2700K之间。
1.5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应同时满足1.3和1.4的要求。
1.6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恢复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1.7对于有语音提示的灯具,其语音宜使用“这里是安全(紧急)出口”、“禁止入内”等;其音量调节装置应置于设备内部;正前方1m处测得声压级应在70dB~115dB范围内(A计权),且清晰可辨。
1.8闪亮式标志灯的闪亮频率应为(1±10%)Hz,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应为4:1。
1.9顺序闪亮并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的顺序闪亮频率应在2Hz~32Hz范围内,但设定后的频率变动不应**过设定值的±10%,且其光流指向应与设定的疏散方向相同。
现代灯具用途:
家居照明从人类开始就出现了,历史上采用油或者蜡烛,自从有了电就出现,后来发展到荧光灯管,再到后来的节能灯、卤素灯、卤钨灯、气体放电灯和LED材料的照明等等,所有的照明灯具大多还是在这些光源的发展下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