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波清洗剂 阳江第三方检测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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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6
有毒有害物质锑(Sb)
是一种可以用于多种工业用途的金属,包括用作阻燃剂(如三氧化锑)和金属焊料的痕量组分。在一些表现形式上,锑显示了很多与的化学相似性,包括其毒性。在工厂内接触高含量的锑,如尘埃或气体,可能导致严重的皮肤问题和其它健康问题。三氧化锑被认为是一种潜在的人体致物质
车身附件有害物质检测
车身附件(body accessories) 指安装于车身本体,提供功能装置的总和,大致包括照明装置、喇叭、风窗玻璃、风窗刮水器、除霜装置、空气调节装置等设备。
车身附件本身的特点决定它对整车的依附性,但它自身的立性又决定了它的重要性。车身附件的性能与质量对乘客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对车体造型的美观及整车的使用寿命等均有直接的影响。
照明装置
为汽车安全行驶而设置的各种照明灯具,包括前照灯、雾灯、倒车灯、信号灯、牌照灯以及内部照明系统等。
前照灯:前照灯的灯照距离越远,配光特性越好,汽车行驶的安全性能就越高。汽车的前照灯一般有、卤素灯、氙气灯等类型。随着汽车技术的不断发展,过去那种白炽真空灯已先后被淘汰。现在汽车的前照灯以卤素灯、氙气灯为主,它有其特的配光结构。
前大灯:是汽车在夜间行驶时照明前方道路的灯具,它能发出远光和近光两种光束。在无对方来车的道路上,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时使用远光。远光应保证在车前100米或更远的路上得到明亮而均匀的照明;近光则是在会车时和市区明亮的道路上行驶时使用。会车时,为了避免使迎面来车的驾驶员目眩而发生危险,前大灯应该可以将强的远光转变成光度较弱而且光束下倾的近光。
前照灯前照灯
现在各车型的前大灯多为组合式设计,将远光、近光、转向灯和雾灯等全部设计进一个大灯罩内。
雾灯:雾灯的主要用途是用于雾天、下雨、下雪或尘土弥漫等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作为道路照明和为迎面来车及后面来车提供信号。前雾灯安装在前照灯附近或比前照灯稍低的位置,前雾灯光色为。后雾灯采用单只时,应安装在车辆纵向的左侧,与制动灯间的距离应大于100mm,后雾灯灯光光色为红色,灯泡功率一般为35 W。
倒车灯:倒车灯用于倒车时汽车后方道路照明和警告其他车辆和行人,兼有灯光信号装置的功能。倒车灯装在汽车尾部,灯光光色为白色,功率一般为28 W。
牌照灯:牌照灯用于照亮车辆牌照,要求夜间在车后20 m处能看清牌照号码。牌照灯装在汽车尾部牌照上方、灯光光色为白色,灯泡功率为8~10 W。
内部照明系统:由顶灯、仪表灯、踏步灯、工作灯、行李箱灯组成。主要是为驾驶员、乘员提供方便。灯光光色为白色,灯泡功率在2~20W范围内。
车窗
整个车身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满足车内采光、通风及司乘人员视野的需要而设计的。车窗按玻璃安装位置不同有:前、后风窗,侧窗和门窗。车窗的造型结构及质量对驾驶员的视野、乘客的舒适感、外形的美观以及空气动力特性等方面有较大的影响。车窗结构通常为曲面封闭式,在车身的车窗框与车窗玻璃之间,用橡胶密封条连接。密封条起密封和缓冲作用,以防止因车身受力使窗框变形时不致损坏风窗玻璃。
车窗车窗
风窗玻璃
多采用大圆弧曲面挡风玻璃以改善驾驶员的视野的装置。为防止挡风玻璃对人身的伤害,现代汽车都采用安全玻璃。
钢化玻璃:将普通玻璃由炽热状态骤冷,使表面收缩而对其芯部造成挤压应力而获得的玻璃。这种玻璃一旦发生破
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特性包括:
持久性——在自然中不容易通过生物降解或其他进程分解;
生物蓄积性——能够在生物体内蓄积甚至在食物链内累积;
毒性,致性——会导致;
基因诱变性——致变异和致畸;
生殖系统毒性——毒害生殖系统;
干扰——即使剂量极低,也有类作用或能改变系统;
系统毒性——毒害系统;
CEQ(美国国家环境质量会)同等关注的化学品;
Reach检测SVHC 即高度关注物质,来源于欧盟REACH法规。根据REACH法规第57条款,SVHC按照以下标准来确定。非常高的关注度物质的物质,危害严重的后果。满足条件的物质,可被放置在一个列表。该清单的SVHC发表于2008年10月28日和2013年6月20日后更新。此列表被称为候选名单中所有的物质加入由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SVHC可能有非常严重的,或在某些情况下,不可逆的对人,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其授权的原因。
a)按照欧盟指令67/548/EEC被分类为1类及2类的致物质、致畸变物质和生殖毒性物质。该指令将于近期被欧盟1272/2008/EC(《化学物质及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及包装》,即CLP法规)取代,在新法规中分类为1a及1b的上述危害物质。
b)按照REACH法规附件XⅢ确定的持久、生物累积、有毒物质(PBT)和强持久强生物累积物质(vPvB)。
c)其它有实际案例对人类及环境有严重危害影响的物质([1] 如干扰素)。
确定程序
根据REACH法规第58条款,SVHC将由成员国执法机构和欧洲化学品(代表欧盟会),依据上述提到的SVHC判定标准来进行确认。这些机构需要按照REACH法规规定提交提案,随后提案将进行公开评议。公开评议结束后,欧盟成员国会将参考评议结果,经过研究讨论确定终哪些物质会被确认为SVHC。由ECHA决定是否将这些物质纳入所谓的“候选清单”。候选清单中的物质有可能会进一步纳入授权清单(即REACH法规附录XIV)。
候选清单更新
自2008年10月28日,欧盟化学品公布批SVHC候选清单,截至2014年12月30日,SVHC候选清单物质已更新12次。目前正式公布的候选清单中包含161项SVHC物质,包括多种无机物和有机物,应用遍布各个行业。
□ SVHC批清单(15项)于2008年10月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二批清单(13项)于2010年1月正式公布生效,2012年6月18日,ECHA将第二批SVHC清单中索引号为650-017-00-8的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
(Al-RCF)和氧化锆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ZrAl-RCF)整合到第六批SVHC清单中范围更广的Al-RCF和ZrAl-RCF条目下,由此第二批SVHC清单由
15项减少为13项。
□ 2010年3月30日,丙烯酰胺被列入SVHC清单(属第二批清单)
□ SVHC第三批清单(8项)于2010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四批清单(8项)于2010年12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五批清单(7项)于2011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六批清单(20项)于2011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七批清单(13项)于2012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八批清单(项)于2012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九批清单(6项)于2013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十批清单(7项)于2013年12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十一批清单(4项)于2014年6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十二批清单 (6项)于2014年12月17日正式公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