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mlogo.png)
价格:面议
0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代理记账收费,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说一直没有得到的解决,代理记账,实践中争议很大。代理记账机构潜力未充分发挥。代理记账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整体规模普遍较小,代理业务范围不宽。真正能提供受托单位会计核算、税收筹划、纳税申报、内部审计、工商税务注册年检、财税咨询等会计服务的机构很少。
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实际执行中很多代理记账业务操作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现象十分普遍,部分代理记账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也是形同虚设。
代理记账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小规模代理记账,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l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l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 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代理记账费用,从而首l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bu于2005年发布的新《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