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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排查 盐城石材幕墙安全排查第三方机构
价格:6.00起
通际质量检测(上海)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工
电话:15021134260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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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建筑幕墙排查
行 业:生活服务 装修装饰 房屋检测
发布时间:2021-10-20
常见的高空坠落,破裂等问题,困扰很多。为此,针对建筑幕墙的安全使用,国家也强制要求对建筑幕墙进行物理性能检测及现场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
哪些情况下需做玻璃幕墙检测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按照玻璃幕墙规范设计、施工和验收;
2.工程技术资料、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
3.停建玻璃幕墙工程复工前;
4.当遭遇地震、火灾,或强风后出现幕墙损坏情况;
5.发生幕墙玻璃破碎、开启部分坠落或构件损坏等情况;
6.玻璃幕墙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要求进行评估。
我司玻璃幕墙检测中心以丰富的检测实战经验为广大玻璃幕墙检测提供如下建议:
玻璃幕墙进行检查时在收集幕墙的设计文件、竣工图纸情况下,还应查看是否与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相符情况。当图纸资料不齐全时,玻璃幕墙检测公司应补充测绘玻璃幕墙的典型分格与主体结构连接方式和主要构造节点等。
上海市杨浦区一栋板柱剪力墙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0815.72㎡。主体结构为地上7层,建筑总高度约为29.52m。该房屋约建于2019年,主要作为办公楼使用。该房屋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墙进行装饰,外立面面积约为1645.7㎡。
一、幕墙检测内容:
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邵氏硬度计等方法,对玻璃幕墙面板、受力构件及连接件的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结构胶邵氏硬度进行检测。
二、现场检测日期:2020年12月14日
三、检测依据:
(1)《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19);
(2)《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77号令);
(3)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判定依据:
(1)《建筑幕墙安全性能检测评估技术规程》(DG/TJ08-803-2013);
(2)《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
(4)《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 139-2001);
(5)《硅酮建筑密封胶》(GB/T14683-2017);
(6)《建筑用硅硐结构密封胶》(GB16776-2005);
(7)《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JGJ/T 324-2014);
(8)《建筑用安全玻璃 *2部分:钢化玻璃》(GB15763.2-2005);
(9)其它有关的国家规范、标准。
受检幕墙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受检房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主体结构为地上三层,建筑总高度约为17.4m,主要作为电子生产间、办公室使用。受检房屋外立面局部采用玻璃幕墙装饰,面积约为200㎡。
为了解受检区域玻璃幕墙的安全及质量现状,特委托对其玻璃幕墙进行检测,为玻璃幕墙的正常使用和维护提供技术依据。
本次检测内容如下:
(1)采用目测法结合蜘蛛人对受检房屋的玻璃幕墙进行室外检测。
(2)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对玻璃幕墙受力结构的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进行记录。
检测依据:
(1)《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19;
(2)《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JGJ/T 324-2014;
(3)《上海市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DGJ 08-56-2019;
判定依据:
(1)《硅酮和改性硅酮密封胶》GB/T14683-2017;
(2)《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2005;
(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
(4)《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16;
(5)《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 139-2020;
(6)其它有关的国家规范、标准。
关于加强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上海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管理,履行区域内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职责,**社会公共安全,我委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相关规定,结合市有关部门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玻璃幕墙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对所属建筑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
1.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
2.对采用结构胶粘结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结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3.对采用拉杆或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4.对**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二、建筑玻璃幕墙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玻璃幕墙检测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实施定期检查,将检查结果填写入《建筑幕墙定期检查报告》。
三、请各相关单位接本通知后将《建筑幕墙定期检查报告》报送至建管委备案。若自本通知下发后仍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反馈检查结果,且未在期限内整改完成的,我委将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二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