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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期贮存危险废物应如何处理? 在基层环境实践中,无锡废水,经常遇到危废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过一年未处置的情形,对此处理意见不一。通过学习领会相关法律条文,笔者进行了如下思考。
首先,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过一年的,应该申请延期贮存报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十八条*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前后文意思,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过一年的规定,废水排放标准,管理对象应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违反此条规定的情况,法律责任中没有对应处理规定。但是根据此条法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过一年延期贮存报批属于行政认可。因此,可按违反行政认可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目前,对于填埋的方式已经摒弃了传统的粗糙式填埋方法,而是更多地加入了工程学理论知识。在填埋时,更多地参照土木工程原理,对废物进行有效的填埋和科学的管理。在大多数国家的废物处理中都能看到该项处理方式。填埋法的技术关键在于利用填埋场的防渗漏系统,将废物、安全地与周围环境隔离。在填埋场中对于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则是要在专门的填埋区域完成,该区域对于安全性要求较高,废水处理工程,在设计中也更为精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