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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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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婚姻律师费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的执行效率;在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婚姻律师哪家好,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婚姻律师哪里有,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江干区婚姻律师,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假造债务企图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假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提起起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此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仍有财产未进行分割的,这一部分财产法律上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对此应该是共同共有,则另一方可以从发现上述行为提起起讼,依法要求分割财产。此时要求分割财产的时效应当适用有关起讼时效的规定。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起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