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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河北37号文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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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3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即“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其本质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是指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WFOE ),该全资子公司并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这种安排可以通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上市实体,使上市实体的股东(即投资人)实际享有境内运营实体经营所产生的利益,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VIE结构的关键是通过VIE协议下的多个协议而不是通过拥有股权来控制国内牌照公司。通过技术公司和国内牌照公司签订的VIE协议,上市公司获得了对国内牌照公司的控制权和管理权,从而实现了财务报表的合并,这些特点对任何未来打算在国际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及为跨境交易优化税务结构至为关键。
VIE架构面临哪些问题
1、VIE架构面临的问题在于政策的不确定性,这得力于VIE结构一致处于不明确状态,目前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或不可以,但是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就给企业红筹上市设置了许多障碍;
2、VIE架构面临的*二个问题则是资金回流方面,当VIE架构红筹上市在海外无法通过审核时,投资者如果想要将海外的红筹架构拆掉,其成本会非常高昂,且耗时漫长。
37号文,全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目的公司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由中国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
37号文为什么重要?
了解过海外投资相关法规的国内投资人应该都听说过37号文,因为中国自然人只有依据37号文完成登记和审核,才能合法地进行投资。也就是说,37号文提供了中国自然人合规持有公司股份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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