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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吉林建筑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行 业:商务服务 企业日常服务
发布时间:2021-09-22
北京昌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建筑公司税务筹划_大幅减轻企业税负_高达96%
税收筹划咨询!为各行各业提供,税务筹划方案设计,十余年专注各行业财税筹划,侧重于解决方案落地实行,服务过上万家企业与个人客户.
企业税务筹划技巧
建筑企业税务稽查自查清单
是否正确选择计税方式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计税方式有两种情况:
1、营改增前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开工标准以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日期或合同的开工日期,如实际开工日期有不同,以实际开工为准;税收稽查中会检查老项目条件适用是否正确,是否有存在将新项目强行包装为老项目享受简易计税的情况。
2、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实务中的土方、劳务、装修都有可能是清包工模式。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
1>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为认定甲供工程的条件;
2>不仅仅是设备材料,动力甲供也可以作为认定条件;比如电力供应就属于动力;
3>对于建筑总包而言,按照财税[2017]58号)条规定: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符合这个条件的总包方只能选择简易计税,不能进行选择。
笔者一直就职于税筹平台,长期服务建筑行业,为建筑企业提供税收筹划服务,一般来说减轻税收压力的方式有两种:
种,就是申请轻包工的形式,简易征收3%。
之前很多的建筑公司都是通过这种形式来减少税收压力,也是比较有效的一种形式,大大的减少了压力。然而企业所得税是通过个人去税务的形式把账目利润减少的。
(目前来说这种形式不太适用,简易征收不好申请,而且个人去税务真实性也很严格)
第二种,享受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奖励政策。
注册在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可以享受到和企业所得税的奖励,地方留存的50%-70%,地方留存总税收的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总税收的40%。
企业可以通过在园区分公司或者新公司的形式。用新公司和分公司去签合同纳税在园区,当地会拿出,自身所得部分给予企业奖励。
当地属于总部经济招商地,不需要企业实体办公,注册地址在当地就可以享受到税收扶持,而且对于建筑行业来讲, 公司注册地址本来就没有多少人员在,基本都是在施工所在地的。所以总部经济形式也很适合建筑行业。
企业可以选择几种形式来享受当地的扶持政策,比如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在当地,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签合同经营,或者新公司在当地,新公司对外经营签协议。或者总部直接迁移到当地,企业在当地纳税的所有和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享受到返还。
也可以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方案
:3%
附加:0.18%
个税:1.5%
总计:4.68%
行业:建筑商贸、现代服务业、科技软件开发、人力资源、劳务费、通信工程、教育培训机构、都可以个人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来做核定征收
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增加进项税额抵扣
首先,是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重要的采购物资一般为建筑材料,以往多数建筑企业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采购建筑物资,主要是为了获取较低的物资供应价格,但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建筑企业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进行采购。
虽然这些供应商可能会提供较高的原材料价格但是考虑到一般纳税人具有13%较高的抵扣比率,而且进项税额可以节约附加税费,即可比采购成本=含税价/(1+税率)*(1-税率*附加税率)。
假设采购一批相同的物资,只有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提供的采购价格低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报价的11.51%可比采购成本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才是有利的。因此,建筑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要充分考虑到税收筹划的影响,做出对企业有利的选择。
其次,是施工环节的税收筹划。
从上文的问题分析中我们可以得知建筑企业劳务成本占据成本费用较大比重,并需要在项目所在地聘用临时劳务,导致了很多纳税问题。考虑到税收筹划,建筑企业在施工期间需要聘请临时劳务时,应该转变原有的工资单支付方式,采取从个人资工程队购入临时劳动力的方式,可以让建筑企业在劳务雇佣上获取一部分进项抵扣金额,减少纳税负担。
是否按照税法要求确认纳税时间节点
建筑企业的问题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把握问题。
根据2016年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举个例子:2018年12月,建筑企业同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为1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付工程量的80%即800万元,但实际支付了500万元。
纳税义务究竟是按照哪个数字?
按照税法规定应税行为和收款应同时成立纳税义务才发生,对于收款又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实际收款,一个是按照合同的应收款,这两个采用孰早原则。
分析一下:应税行为应为1000万,实际收款500万,但合同约定应收800万,合同约定的日期已到,因此应按照800万缴纳。
实务中很多建筑企业直接按照实际收款确认收入缴纳税款,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这个正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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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为乐李小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