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条件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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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珠海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条件
行 业:商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发布时间:2021-08-06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资助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业核心区资助和核心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核心区资助
在佛山市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支持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高度重视、拥有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扶持措施、具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发展资源的创新载体创建知识产权服务业核心区。对聚集10家以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核心区一次性资助50万元。
核心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提供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检索、信息、数据、评估、展示、托管、运营、贯标、交易、孵化、法律、战略研究、宣传培训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核心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对核心区内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费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费收入额以当年开具的明确列有知识产权服务内容的服务费为准进行核定。
专利保护资助
专利保护资助包括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专利海外资助。
(一)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费用的50%(不得超过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二)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被告专利侵权,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
(三)专利海外资助
1.在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费用的50%(不得超过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费用的50%(不得超过1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2.在外国(地区)积极应对侵权诉讼资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外国(地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费用的50%(不得超过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费用的50%(不得超过1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
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包括通过贯标认证资助、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学校、园区及知识产权(专利)联盟资助、专利代理人考试合格资助、知识产权贯标体系审核员资助。
(一)通过贯标认证资助
1.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2.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校,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
3.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科研院所,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二)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1.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50万元和30万元。
2.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企业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20万元和10万元。
(三)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
1.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奖项目,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奖项目,分别资助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本市个人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资助5万元。
(四)学校、园区及知识产权(专利)联盟资助
1.成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一次性分别资助5万元和10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一次性资助5万元。
2.成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一次性分别资助20万元和30万元。
3.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专利)联盟,一次性资助10万元。
4.支持佛山市校内开设知识产权相关的主修、辅修、选修课程,建立完善的教育管理及课程评价体系。学校应邀请或聘请有的教员为至少100名学员进行至少10课时(45分钟课程为1个课时)的课程教学并对通过考核的学员发放相关证书。每学年对单个学校的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五)专利代理师考试合格资助
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考试并在佛山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内任职,且任职合同期3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
(六)知识产权贯标体系审核员资助
通过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注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员,且从事全职认证工作的本市人口或常住居民,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资助: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
(二)无效专利、非正常状态或法律不予保护的专利;
(三)专利权存在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