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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正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燕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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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到单位的商业秘密,同时对此商业秘密承担着保密的义务。这种保密义务来源于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之间是一种雇佣劳动关系,人力安保公司,保安从业单位是用人单位,保安员是劳动者。劳动者完成劳动,技防安保,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和保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要求劳动者必须忠实于用人单位。这种忠实义务的内容有三项:(1)服从义务,即劳动者在劳动中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2)保密义务,即劳动者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3)增进义务,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以谨慎注意义务对待劳动。这也是劳动者职业道德中蕴含的要求,即职工应当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职工将自己掌握的本单位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则构成商业秘密。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源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这种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只要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论用人单位明确要求与否,劳动者都应当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绝大多数国家的保安服务业都是以企业行为开展业务,走的是纯粹的市场化道路。企业在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框架内开展业务,而不必担心过多的行政干预。
我国保安服务业应该借鉴国外比较科学合理的行业管理机制,正确处理与保安服务企业的关系,逐步建立起对保安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体系。2010 年1月1日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部保安服务行业法规,已经明确了与保安服务企业,以及保安服务活动的关系,即“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现行的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经办的政策加以调整,由经办保安服务公司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活动。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将在的指导监督之下自主经营,实现政企分开,保安服务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得到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