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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我国法律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立法对市场竞争加以规范,其中就包括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保安服务公司作为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以他人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商业秘密:(1)以、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例如,人力护卫公司,作为一项商业秘密,如果甲保安公司了乙保安公司的并抢走了乙保安公司的客户,则构成商业秘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是一种权,这种权利的产生不以约定为前提,任何人都负有不该权利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义务。
绝大多数国家的保安服务业都是以企业行为开展业务,走的是纯粹的市场化道路。企业在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框架内开展业务,而不必担心过多的行政干预。
我国保安服务业应该借鉴国外比较科学合理的行业管理机制,正确处理与保安服务企业的关系,逐步建立起对保安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体系。2010 年1月1日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部保安服务行业法规,已经明确了与保安服务企业,以及保安服务活动的关系,即“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现行的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经办的政策加以调整,由经办保安服务公司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活动。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将在的指导监督之下自主经营,实现政企分开,保安服务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得到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