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重大交通事故赔偿 青岛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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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重大交通事故赔偿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6-19
撞死人并不必然导致交通肇事罪
需要以下几个判定条件都满足才可以: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指挥、作业,或者行驶等。例如,公路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在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这里需注意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问题的复》(【2014】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旅游经营者对游客在自费项目中受到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
——跨区域旅游一般会涉及到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问题,但不管旅游经营者之间如何委托,只要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项目中遭受损害,即使该项目属自费项目,旅游经营者在没有尽到提示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次受伤的职工应以新认定的伤等级享受待遇,用人单位不因次给付待遇而减轻第二次给付责任
本案要旨:省级劳动能力会做出的伤等级和劳动能力结论为终结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再申请进行,不应准许;职工虽有旧伤,但再次后,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减免责任,职工应按照新认定的伤等级享受伤津贴待遇。
连带赔偿责任人之间的份额确定
对连带责任人之间进行份额确定,法定原则是依据责任大小而定,责任大的承担较大份额,责任小的承担较小份额;所谓责任大小主要是指过错大小。司法实践中应把握如下基本原则:
一是故意侵权的责任份额应大于过失侵权的责任份额。比如雇员的责任份额确定,应区分过错性质而定:雇员故意发生交通事故的,可承担50%以上的责任份额;雇员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的责任份额应低于雇主的责任份额,即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份额。因为雇主对雇员雇佣活动的后果承担替代责任是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雇员因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应视为对雇主责任的适当分担和减轻,不应承担高于或同于雇主的责任。
二是直因连带责任人的份额应大于间因连带责任人的份额。在同一案件中,间因连带责任人的份额比例应低于直因连带责任人中的次要责任人承担的份额比例。举例说明,甲、乙驾驶车辆相撞致乘客受伤,甲、乙各承担主次事故责任,丙因系甲的被人,与甲、乙均系连带赔偿责任人。如果确定有次要责任的乙承担的责任份额为25%,那么丙应承担责任份额应低于25%,不可大于或等同。
三是违反通行规则的责任份额应大于违反车辆、驾驶人管理规则的责任份额。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是在运行中发生的,忽视通行规则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而违反车辆、驾驶人管理规定的过错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比如,甲酒后直行,与乙转弯未避让,发生相撞事故致乘客损伤的,乙的责任比例应高于甲的责任比例。
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认定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保险条例》、《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遇有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关于审理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