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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6-10
变更方面审查
1、合同条款应规定现场、洽商等文件的具体人员签字并盖章有效,明确应由经办人、主管、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才能生效。这样规范后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结算。避免因甲方个别人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土方、商砼运距应有,无视同未发生,且必须在事前经甲方确认,事后的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3、明确零星用工的计算方法,变更、拆除工程等应按规定执行定额。避免乙方因定额价格低而出现双方的分歧,并规定违约责任。
4、明确变更的项目为合同的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乙方不得拒绝工程内容中的变更项目。
5、应规定发生增加工程变更时承包人高估冒算的责任。
发包人、人应与没有相应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对雇员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受偿权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的价款**受偿的,应予以支持;人或实际施工人在总包人或非法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的价款**受偿的,应予支持。
2.承包人享有的**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是指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产生的损失。属于工程价款的法定擎息,承包人主张未付工程价款属于工程价款属于**受偿权范围的,应予支持。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受偿权的客体,承包人请求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算时间按照以下方式确定:⑴工程已竣工的,自建设工程峻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上述日期不一致的,以在后日期作为起算点,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⑵工程尚未竣工而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以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作为起算点;⑶发包人主张以《高建设工程案件**解释》*十四条第㈡、㈢项作为承包人行使**受偿权起算点的,不子支持。
4.当事人以调解方式对**受偿权进行确认的,应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
5.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与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受偿权消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1.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两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可以认定有效。
发包人已经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当事人以商品房开发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如果该开发项目符合《*共和国招投标法》*三条,应予支持。但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19号),在民间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以招投标程序违法,或者存在串标、明招暗定等情形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经审查,认定确实存在以上情形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4.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以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判断是否为企业的在册职工应以书面劳动合同、缴纳凭证、工资发放等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5.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非法:
⑴总承包人、企业将建筑工程的劳务作业给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⑵总承包人、企业将建筑工程的劳务作业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但的内容包括提供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
⑶劳务作业承包人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的。
关于借用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借用行为比比皆是,屡禁不止,如何判定行为呢?即凡不具备下述条件的,定为行为:
1.有无资产的产权联系(关系),即其资产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化转现单位,并经公证;
2.有无统一的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立核算;
3.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聘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并不排除承包人对该工程的保修责任
本案要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则占有使用之时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承担工程经验收之后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可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得以尚未竣工验收为由进行抗辩。承包人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的寿命内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担责任。对于该工程的其他部分的质量问题,自发包方提前使用之日起未**过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限,承包人应承担保修责任。
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拒绝交付工程,但其拒绝交付工程的明显**出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会严重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对发包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应由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