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到沧州物流专线 物流公司 专线直达_天天发车
价格:888.0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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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南沙到沧州物流专线
行 业:物流 货代
发布时间:2021-05-25
广州浩顺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企业物流承包、物流优化、物流管理咨询的现代化物流公司;公司管理层启用一支从事过大型中高层管理工作的团队;拥有国内宠大的物流网络及合作车队。
便利:以目的地近的分拔点配送
快捷:保证当天发货,尽可能直达
增值:专职客服跟足踪物流进度及收货方
安全:专人核对数量并监督装卸车
保障:公司针对搬运及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破损进行赔偿
广州幸捷物流;广州货运公司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包含:
整车运输、零担运输、轿车托运、冷藏运输、往返运输、搬家搬厂、保价运输、安全包装。
公司还为众多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物流服务
全国代发、仓储分发、代理商物流
业务部:手机在线,多条专线电话接听你的来电,时间为客户解决发货问题。
客服部:主动反馈物流信息,免去您查货的烦恼!每次发货时反馈信息给客户,到货后服务质量,真诚为你服务。
操作部:多位的码车,为客户节省成本,回程车资源时间让客户享有,高栏平板箱车,总有适合你货物运输的车型。
三种服务可搭配选择
1、 服务型:完善的物流体系,保证货物的安全与灵活多样化运输方式
2、 时速型:当天发车,快速直达,准时到货,价格公平合理。
3、 普通类:覆盖面广,到达地点多,价格相对便宜,适合普通货物运送。
轿车运输
也许您是一名普通客户,由于工作或者其他的原因需要到一个地方居住!
也许您想在节假日的时候和朋友结伴去广阔的大草原游玩!
也许您是经销商,需要在全国各地的连锁店之间运输您的商品车!
吗?可依赖吗?上保险了吗?安全吗?公司的诚信度怎么样?
这一列的问题是在您和一家轿车托运公司次接触前很自然就有的顾虑!
1、确认发运车辆和接受地点及价格后双方签定运输协议;
2、您委托我们购买轿车全额运输意外险后我们将传真给您轿车托运保险单影印本或快递保险单正本;
3、我们将传真给您的轿车托运司机委托授权书(司机姓名、电话、书影印本、影印本 );
4、客户根据轿车托运授权书核对司机身份后进入提车环节 ;
5、我们将全面检查验收被委托车辆并填写验收报告单据 ;
6、车辆开始运输过程中我们会有专人负责您查询车辆在途中的情况(途经地点和商品车的情况);
7、车辆将要到达时我们的司机将按您提供的方式和接车人堤前取得联系并且确定接车的详细时间地点 ;
8、您接受车辆时请务必检查车辆状况完好或者与发运前一致;
9、请您填写交车收车确认单并签名。
10、您的运费付款给我们的司机后(收据由司机交付客户或在启运时以快递方式送达人员)
整车运输
凡一批货物的重量、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以1辆或1辆以上货车装运的,均按整车条件运输。
整车运输也叫包车,就是在某一个时间段,一个人或者结伴同行的朋友拥有此车辆的专属运输权,而不可能再搭载其它客户的货物,包车比拼车更有主动权。
车队展示
大件运输
整车运输要点
一、货品与用车的适合性:
发货方需把货品的重量、尺寸、外型以语言或图片形式明确表达;如不够清晰应由我司派出人员上门评估以便于车队调度对号车型。
二、装卸车前准备工作:
发货方在约定装车前必须提前安排好相应的装车设备、设施与人力;避免车辆装车的等待,发货方装车设备、设施与人力短缺;就提前通知我司。
三、提送货地点的准确性
发货方必须明确提送货精准地点,以便于我方核定运输路线的道路情况;各城市路段对车辆的限行、限载。
四、收发货对接人联系方式的畅通
在运输期间收发货对接人员必须保持保持开机状态,以便于我司更好反馈车辆运行状态及异常处理。
保价运输
保运输的含义
保价运输是指: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声明货物价值为基础的一种运输方式,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凡按保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价费。
基本概念
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
保单样式
一、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或军事行动;
2 核事件或核爆炸;
3 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 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二、保险条件
1. 不保标的:
1.1 、现金、支票、、单证、有价证券、信用证、;
1.2 艺术品、金银、珠宝、、玉器、文物古玩等贵重物品;
1.3 鱼粉、菜籽饼、地瓜干等易自燃易腐易蛀易变质货物;
1.4 、等易燃易爆品及危险品;
1.5 在中国大陆境内无法修复的精密仪器;
1.6 ;
1.7 水泥、食糖;
1.8 动植物;
1.9 散装货物;
1.10 二手货物、旧设备只能买基本险;
1.11 蔬菜、水果、冷藏、大理石
2. 保险条件:
2.1 国内货运(水路、陆路)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综合险;
3. 保险价值:按起运地货物的价或买卖合同价确定。
4. 免赔额:
4.1 普通货物免赔:每次事故免赔额为币6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火灾及运输工具倾覆造成的损失, 每次事故免赔为RMB6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4.2 易碎品货物石材、瓷器、灯具、洁具、玻璃)免赔:每次事故免赔额为RMB10000.00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4.3 红木家具每次事故免赔为RMB20000.00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4.4 成品车剔除擦刮锈损责任险。
三、运输条件
1. 货物包装:纸箱,木箱、胶袋、铁桶、帆布、塑料袋(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长途运输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2. 运输工具:汽车;
3. 运输路线:全国各大中城市间的,但西藏及港澳台地区除外
4. 运输限额:每一车次运输限额为币1100万,如超过该限额,乙方应提前1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并书面确认后方可承保。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 特别约定:
5.1 公路运输时建议使用全封闭式卡车,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须使用防水布密封覆盖保险标的物以作保护,否则,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5.2 承运工具在运输保险标的时必须符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否则,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5.3 裸装货物剔除锈损刮擦责任;
四、附则
1. 保证条款:
1.1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尽早通知甲方,并同时力争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1.2 如损失涉及第三者责任方,被保险人应配合甲方向第三责任方追偿,如被保险人擅自放弃此项权益,甲方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 司法管辖权:本协议受中华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
总则
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
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或军事行动;
(二)核事件或核爆炸;
(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个仓库
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
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
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费。
第七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
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
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
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
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
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
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