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行车记录仪794认证过检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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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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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交通运输部消息,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 章 总 则 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确保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总局2016年令*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规范主要包括《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三条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产品公告。 *五条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信息中心)为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相关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三)负责建设和维护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信息查询,提供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咨询服务。 *六条申请从事标准符合性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同时具有承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或系统平台检测活动相应的计量设备、设施及软件检测系统,其性能、精度及软件的测试内容和功能应符合标准要求。 检测机构应当向通信中心备案。 检测机构依据实验室管理规定立开展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条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车载终端或平台标准符合性检测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自主选择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标准和规程进行检测,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资质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按季度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对审核通过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 *二章 标准符合性检测 *八条申请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九条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应提交以下材料及实物: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产品完整设计文件; 2.送样型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3.车载终端产品出厂检测合格证; 4.车载终端产品入网设置及操作说明; 5.同一型号检测样品不少于5套。 (二)平台。 平台的总体技术方案、用户手册。 *十条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检测工作。检测严格按照测试规程执行,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 *十一条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检测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交通信信息中心。 *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实物进行存档,其中样品留样不得少于5年。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检测机构向通信信息中心报送检测工作简报。 *三章 资质审核及公告 *十三条申请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资质审核申请,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及申请退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目录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 *十八条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新产品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一)车载终端。 1.更换微处理器、卫星定位芯片、通信模块的; 2.变更设备适用终端类别的; 3.涉及车载终端能够影响设备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二)平台。 1.平台系统架构、服务软件的性能发生变化的; 2.涉及平台能够影响系统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十九条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通信信息中心备案,提交变更申请且审核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公告,其变更详细信息将由通信信息中心发布: (一)车载终端和平台产品申请单位名称信息、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二)平台产品变更平台名称及IP地址的。 *四章 监督管理 *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信息中心对相关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一)检测结果不准确的; (二)检测结论系虚假检测报告; (三)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四)检测机构被依法暂停、撤销检测资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十一条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产品从公告目录中撤销,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向社会公布: (一)假资质和相关法定材料的,数据和记录的; (二)销售或安装与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不一致车载终端的; (三) 对车载终端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 (四)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列入公告目录的; (五)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标准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 *二十二条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的车载终端产品,自撤销之日起不得以新增、替换等方式,再用于道路运输动态工作。 *二十三条 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的产品,其所属企业应依法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和审查工作。 重新申请恢复公告目录的车载终端产品,其组成配件应与原档案记录的配件信息一致。 *五章 附 则 *二十四条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二十五条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月28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5〕18号)中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5G时代的到来
网速的加快无人驾驶技术越来越成熟
推动了智能硬件的发展,硬件升级需要做那些认证
型号核准SRRC,入网许可CTA,检测报告等等
流程怎么走
申请表-寄样检验-测试通过-出证书
测试项目CE认证
EMC测试,电磁兼容
JT/T 808-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 T 905-2014《出租管理信息系统》———* 2 部分:运营设备
*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十五条 传输数据质量满足以下方面要求:
(一)数据完整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确保其基础静态信息、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相关数据字段内容齐全完整,不遗漏信息及字段。
(二)数据规范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字段内容在元素名称、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取值范围、数据精度、编码规则等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
(三)数据及时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静态信息变更的,应于变更后内将信息传输至部级平台;订单信息、经营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过300秒;定位信息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过60秒。
(四)数据真实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内容应真实有效,基础静态信息、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间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关联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正确、真实和完整。
网约车智能车联网终端设备交通部794认证
条 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包括交通运输部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简称部级平台),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平台(简称城市平台)。
*三条 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四条 交通运输部各级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本企业网约车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
*二章 数据传输
*五条 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及时录入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将运政信息系统与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对接,实时传输更新相关许可信息。
*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部级平台传输相关基础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
*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数据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所传输的网约车运营服务相关数据,应直接接入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系统直接传输。
*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部级平台后,由部级平台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平台重复传输。
*九条 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在线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工作机制,专人负责数据传输工作,明确与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对接工作的责任人、业务人员与系统技术人员,并告知相关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上述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
*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系统改造、服务器迁移等可预见原因,需要暂停网约车平台运行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相关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
*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造成系统故障,无常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告知相关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系统故障排除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将漏传数据补传,并提交处理情况书面报告。
*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过程中,存在可能危害部级平台系统安全的,部级平台运行维护单位有权暂停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章 传输质量要求
*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十五条 传输数据质量满足以下方面要求:
(一)数据完整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确保其基础静态信息、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相关数据字段内容齐全完整,不遗漏信息及字段。
(二)数据规范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字段内容在元素名称、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取值范围、数据精度、编码规则等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
(三)数据及时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静态信息变更的,应于变更后内将信息传输至部级平台;订单信息、经营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过300秒;定位信息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过60秒。
(四)数据真实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内容应真实有效,基础静态信息、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间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关联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正确、真实和完整。
JT/T 794-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要求开展营运客运汽车安全及防护装置整治专项行动,加快推进城市公交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智能视频和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应用。
两客一危营运客运汽车安全及防护装置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在通知所附的行动中,*行动方案就是《营运客运汽车安全及防护装置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与12月3日,安委会召开的会议要求类似,《行动方案》要求2017年以来发生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和“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应当**为其运营车辆安装智能视频装置,大型城市公共汽电车、长途客运车辆、重型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应当**改造升级。
目前的主要着眼点是驾驶员状态监测,在8月份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报警技术的通知》中的《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报警装置技术规范(暂行)》,驾驶员监测是标配,前向碰撞预警和车道偏离预警则是选配功能。但实际执行,似乎都是标配。
营运客运汽车安全及防护装置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发挥人防物防技防对道路运输安全的支撑**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乘客侵扰攻击驾驶员导致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行动任务
(一)推动城市公共汽电车和“两客一危”车辆安装智能视频装置,实现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的自动识别、自动、实时报警。
(二)推动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装防护隔离设施,有效避免乘客侵扰攻击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行为,大幅降低人为因素导致的运输安全事故。
三、行动措施
(一)部署开展摸底调研工作。
1.迅速组织开展摸底统计和调研座谈。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部有关部署,迅速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全面了解本地城市公共汽电车和“两客一危”车辆安装智能视频装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安装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情况;组织有关运输企业开展座谈调研,深入了解运输企业安装的智能视频装置型号、性能、使用情况,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形式等,为专项行动开展打好基础。有关情况要按照部署及时上报。
(二)推广应用智能视频装置。
2.明确智能视频装置配备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文件明确的《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报警装置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要求,发布符合要求的智能视频装置名单,供运输企业自主选择安装,引导运输企业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装置,不得或变相智能视频装置的型号。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和“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安装的智能视频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严把新车前装准入关。新进入市场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和“两客一危”车辆应当前装符合《技术规范》的智能视频装置,未前装的不得投入运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召集本辖区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和“两客一危”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项宣贯布置会议,明确新购置车辆或更新车辆时,应当购买前装符合《技术规范》的智能视频装置的车辆。
4.加快在用车辆视频的改造升级。要积极推动在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和“两客一危”车辆视频装置的改造升级,指导运输企业积极联系运营服务商改造升级车载终端和平台,实现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的自动识别、自动、实时报警。2017年以来发生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和“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应当**为其运营车辆安装智能视频装置,大型城市公共汽电车、长途客运车辆、重型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应当**改造升级。
5.规范数据传输。要指导运输企业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技术要求》(JT/T 1077—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讯协议》(JT/T 1078—2016)的要求,对原有视频装置设备进行改造升级,确保相关视频数据上传至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强化对相关车辆和驾驶员实时动态管理。
6.加强车辆运行监测。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智能视频装置的使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和动态主体责任;要通过智能视频装置重点对驾驶员疲劳驾驶、行车接打电话、**速行驶等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实时预警提醒和自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综合分析运用智能视频装置采集的违法违规数据,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加强针对性安全教育,严肃教育、处理违法违规多发的驾驶员,情节严重的及时调离驾驶岗位。要大力推广第三方动态监测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安全管理专业化解决方案,提升动态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7.加强驾驶员培训教育。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驾驶员驾驶行为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驾驶时间和行驶速度驾驶车辆,不得**速**员、疲劳驾驶车辆、行车过程中接打电话或抽烟等,不得干扰、遮挡、破坏智能视频装置。运输企业要督促驾驶员按照智能视频装置的语言播报提醒,及时自我纠正各类不安全驾驶行为,养成良好的安全驾驶习惯,规范驾驶,文明行车。
(三)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
8.制定安装改造工作方案。要在调查摸底和座谈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改造方案,明确安装时间节点、技术要求和**措施,分步骤、分批次推动城市公共汽电车安装防护隔离设施。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完善资金**政策、规范客车检测。
9.规范防护隔离设施技术要求。研究制定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规范安装标准、尺寸等要求,确保驾驶区域安装防护隔离设施后,不应对驾驶员正常驾驶操作、调节座椅、观察后视镜、倒车镜等驾驶操作产生干涉或影响,驾驶员应能够通过护围门观察到右侧前乘客门区域、刷卡机、机、右外后视镜,不得影响安全视线;驾驶区域安全防护装置应设置为单侧开启锁止。
四、行动要求
(一)强化组织。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制定细化落实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任务分工。成立专项工作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措施,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做好宣传引导和动员部署工作,充分调动道路运输企业参与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创造良好氛围。
(二)强化进度安排。专项行动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1.阶段:动员部署。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制定印发本地细化落实方案,开展全面动员部署和宣传引导。
2.*二阶段:全面推进。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地方和运输企业制定具体安装改造方案,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积极的地方或企业进行约谈,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每月2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推进情况。
3.*三阶段:总结评估。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评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梳理问题,总结经验,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报告。
(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跟踪,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定期通报行动开展情况,对专项行动不重视、推动缓慢的,及时约谈通报,确保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四)强化资金支持。积极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向当地汇报,从油补退坡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对智能视频装置和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的安装予以支持引导,加大资金**力度。
(五)强化总结应用。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研究解决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专项行动结束后,对活动开展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评估,为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构建完善道路运输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JT/T 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
JT/T 1076-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
JT/T 1078-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信协议》
各相关单位:
2017年1月22日,我局发布了《市公共交通局关于印发符合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设备配置指引(暂行)的通知》(深交客〔2017〕21号),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JT/T905.2-2014《出租管理信息系统*2部分:运营设备》车载设备厂家名单, 部分厂家已经开发生产相关车载终端设备,各相关单位可自行联系以下厂家选购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载设备:
一、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深圳市慧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深圳市杰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四、上海飞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五、北京奇华通讯有限公司;
六、北京神州航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我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测试-认证检验与咨询服务的第三方认证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进出口商品检测、技术咨询、产品认证咨询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之一。主要从事智能蓝牙无线产品无线电型号核准SRRC认证,空气净化器检测认证,新风机质量检测认证, CTA入网许可证,中国强制性CCC认证,交通部794/808/1076/1078/905.2标准检测认证,委托检测报告;企业标准备案,欧盟CE,欧盟ROHS, 美国FCC等国内外认证。公司自成立以来,诚意帮助客户的产品达到不新的国际标准要求,在市场上受到广大客户的认同,在**业具有一定的度。公司严格按ISO/IEC 17025的要求运营,获得众多国际检测机构的项目合作。我们秉承科学,公正,准确,严谨的原则,凭借的测试设备和较富经验的检测认证。为数万家企业提供的测试认证咨询服务。
JT/T 794-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 1076-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
JT/T 1078-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信协议》
JT/ T 905-2014《出租管理信息系统》———* 2 部分:运营设备
交通部JT/T794认证怎么办理,交通部JT/794哪里可以检测,JT/T794标准检测大概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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